原告雄縣開創復合管道制品有限公司訴被告濟寧市順達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衛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雄縣開創復合管道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文甫及被告濟寧市順達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雄縣開創復合管道制品有限公司訴被告濟寧市順達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冀0638民初5號
判決日期:2017-05-10
法院:河北省雄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河北開創復合管道制品有限公司訴稱,被告濟寧市順達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2014年3月簽訂產品購銷合同,被告購買原告的熱浸塑電力排管,約定了型號與單價,合同簽訂后原告積極履行合同,被告共計收到原告價值502320元的貨物,被告應當在2015年元旦前支付全部貨款,但僅支付27萬元,下欠232320元未付。為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依法判令被告償付拖欠的貨款232320元,按照約定支付滯納違約金并賠償損失。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原告訴狀中所述與事實不符,經核對,我方僅欠原告管道制品款130770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7日,原告供方河北開創復合管道制品有限公司與被告需方濟寧市順達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原告熱浸塑電力排管,規格180*3.5,數量10000米、單價每米91元、總價款91萬元,供貨時間:合同生效后,雙方電話約定送貨時間及地點,供方將貨物運至需方指定地點,隨貨附上質保書資料、檢測報告、合格證書等相應的產品資料。付款方式:前期廠家墊付2880米貨物,后期每車貨物發車前需方付清當批貨物貨款,在2015年元月1日前需方必需付清所欠前期貨物貨款,如需方未按照指定日期內付清所欠貨款,需方按照所欠貨款的每日0.5%賠償,作為違約金。需方必須按照供方的指定帳戶進行結算貨款,如未經我公司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支取本合同內貨款。截至到2014年3月20日原告共向被告供貨5520米,共計貨款502320元。被告于2014年3月12給付原告10萬元承兌匯票一張、2014年3月19日通過霍繼良轉來10萬匯票一張、原告自認2014年3月19日被告通過霍繼良轉給原告貨款5萬元、2015年2月16日通過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給原告代理人霍繼良匯款3萬元注明用途電力排管、2017年1月26日通過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給原告法定代表人張永安匯款2萬元,共計給付貨款300000元,剩余貨款202320元至今未付,原告訴來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剩余欠款及違約金。
以上事實,有原告出示的產品購銷合同、出庫單4張,被告出示的銀行承兌匯票2張、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電子回單2張及原、被告的庭審筆錄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濟寧市順達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原告河北開創復合管道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欠款20232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從2017年1月26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上浮50%計算,年利率6.375%)。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駁回原告河北開創復合管道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43元,原告河北開創復合管道制品有限公司負擔376元,由被告濟寧市順達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16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代理審判員劉衛紅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劉宇丹
判決日期
201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