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同濟同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全玲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斐民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同濟同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軍、被告劉全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畢
北京同濟同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劉全玲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新4221民初2667號
判決日期:2021-09-07
法院:額敏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北京同濟同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稱,2014年8月份被告將其位于額敏縣宏源大廈西單元14層1408室房屋交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裝修,完工后,經(jīng)雙方結(jié)算,被告親筆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現(xiàn)被告早已搬進裝修的房屋居住,被告拖欠的裝修費遲遲未付,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已支付部分裝修款,剩余款26000元,被告不予支付。故提起訴訟,1、判令被告給付房屋裝修費26000元,支付違約金1000元,合計27000元;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合理費用。
被告劉全玲辯稱,原告對房屋進行裝修,房屋裝修完交工后出現(xiàn)很多問題:第一、裝修的門沒有按照合同約定裝修,在當?shù)剡x購的廚房和衛(wèi)生間的門裝上后,墻面起皮;第二、地板磚有二十多塊是空的,衛(wèi)生間墻面的瓷磚也有二十多塊是空的;第三、裝修完工的期限比約定的期限晚2個月;第四、被告在打掃房間后發(fā)現(xiàn)有嚴重的甲醛,被告去農(nóng)九師醫(yī)院吸氧治療。所以,被告不同意給付27000元,只同意給付10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將其位于額敏縣宏源大廈西單元14層1408室房屋交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裝修,裝修完成后,被告給付原告部分裝修款,被告驗收后搬進房屋居住至今。經(jīng)雙方結(jié)算,2014年9月,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欠原告裝修費33000元整,其中不含工程保證金3000元,并承諾于2015年4月10日前付清,若到期未付支付違約金1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1萬元,剩余23000元及3000元保證金未給付原告
判決結(jié)果
被告劉全玲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北京同濟同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裝修工程款26000元,支付違約金1000元,共計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爭議標的額27000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8元,投遞費100元,計338元,由被告劉全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二份,并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塔城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斐民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瑞方
判決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