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揚州市凱悅建筑工程安裝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揚州世華圓藝術投資有限公司、朱成朝、朱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寶應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蘇1023民初1363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書:揚州世華圓藝術投資有限公司返還揚州市凱悅建筑工程安裝有限公司保證金260萬及利息,給付代墊訴訟費14000元;朱成朝、朱文對上述還款承擔補充責任。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
揚州市凱悅建筑工程安裝有限公司與揚州世華圓藝術投資有限公司、朱成朝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蘇1023執1963號
判決日期:2016-12-28
法院: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房產及車輛登記等財產信息,被執行人揚州世華圓藝術投資有限公司廠房被本院查封并已拍賣,拍賣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除上述財產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將被執行人揚州駿達食品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發出執行情況、風險告知書,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且認可本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終結寶應縣人民法院(2016)蘇1023民初1363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二、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楊長安
審判員謝鐘凱
審判員黃廷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原龍
判決日期
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