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長春弘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基公司)與被告吉林萬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利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經審查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本案當事人原告弘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邢冬梅、孟憲臣、被告萬利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全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版權所有 江蘇叁點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