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朱林華與被執行人林州重機礦建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陜西省合陽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陜0524民初1072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林州重機礦建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該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朱林華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林州重機礦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請執行人朱林華材料款92699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1058.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經執行,本院依法扣劃被執行人林州重機礦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95849.5元(其中本金92699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092元、案件受理費1058.5元),并已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朱林華,,被執行人林州重機礦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擔了本案執行費1306元,申請執行人基于執行依據的權利全部得到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