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昆山市巴城鎮石牌浩鑫塑鋼門窗廠(以下簡稱浩鑫門窗廠)因與被上訴人王強及原審被告王炳根、昆山市蓬誠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蓬誠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蘇0583民初26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獨任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昆山市巴城鎮石牌浩鑫塑鋼門窗廠與王強、王炳根等定作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5民終6939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浩鑫門窗廠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王強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和理由:一、王強、王炳根系父子關系,是蓬誠公司承包的昆山市銀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海公司)工程的實際承攬人,王強、王炳根是該工程項目最終的受益者,而浩鑫門窗廠負責的門窗是該工程的一部分,浩鑫門窗廠有權向實際承攬人主張權利。二、根據生效判決書可以知曉,王強、王炳根為案涉施工合同的真正相對方,故均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三、王炳根作為王強的父親,在昆山法院已經有多起執行案件,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實際上王強才是負責結算并收取工程款的一方,故原審判決認定王強不承擔責任明顯對材料商、分包商不公平。
王強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浩鑫門窗廠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王強系案涉工程的實際承攬人。王強與本案無關,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王炳根未作陳述。
蓬誠公司述稱,王強雖然沒有參與工程施工,但卻拿走了工程款132.8萬元,在昆山法院(2016)蘇0583民初16309號案件中他都是認可的。所以他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浩鑫門窗廠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王強、王炳根支付剩余門窗定作款6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暫計至起訴之日為11859元(以65000元為基數,自2016年9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2.蓬誠公司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王強、王炳根、蓬誠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王強、王炳根系父子關系,二人掛靠蓬誠公司承接了銀海公司廠房、配電房、門衛、泵房工程。2015年9月20日,上述工程取得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
在上述工程施工期間,因銀海公司1#、2#、3#塑料廠房工程的需要,2015年4月28日,王炳根、蓬誠公司與浩鑫門窗廠簽訂《建筑門窗供需合同》1份,向浩鑫門窗廠訂購門窗,合同總價369100元,如有變更按照實際結算為準,外框進場安裝需方付款40%,內扇進場安裝需方付40%,余款在工程交工后1年內付清。2016年4月26日,王炳根出具《結欠人工材料匯總單》,確認結欠浩鑫門窗廠門窗款共計375000元,扣除已付的280000元,尚欠95000元。此后,浩鑫門窗廠僅收到價款30000元,尚余65000元因催要未果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庭審中,王強、王炳根向一審法院提交蓋有“昆山市銀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印章的《修理清單》1份,言明“由于你蓬誠公司門窗安裝質量問題滲水,多次叫你們維修,你們說修過很多次了,修不好,后我叫修理公司修好了,由你公司支付,共計材料、人工費人民幣28000元(貳萬捌仟元整)”,用以證明浩鑫門窗廠門窗安裝出現滲水,應由蓬誠公司支付維修款28000元。浩鑫門窗廠、蓬誠公司均稱未收到該《修理清單》,對《修理清單》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建筑門窗供需合同》的締約主體是浩鑫門窗廠、王炳根、蓬誠公司,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的給付義務應由王炳根、蓬誠公司承擔,王強不承擔合同義務。
依據王炳根出具的結算書,一審法院認定應付定作款為65000元。關于維修款28000元。浩鑫門窗廠、蓬誠公司均稱未收到該《修理清單》,且就質量問題或者維修款金額并無證據表明已經進行了確認及結算,對王炳根要求扣減維修款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認可。
《建筑門窗供需合同》中約定“余款在工程交工后1年內付清”,銀海工程于2015年9月20日完成竣工驗收,故浩鑫門窗廠訴請逾期利息起算點自2016年9月20日起算,符合雙方約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以65000元為基數,2016年9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王炳根、蓬誠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浩鑫門窗廠定作款65000元并償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65000元為基數,2016年9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浩鑫門窗廠對王強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22元,減半收取861元,由王炳根、蓬誠公司承擔。
二審中,蓬誠公司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證據:證據1,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蘇0583民初16309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證明王強拿走了1328000元;證據2,王強委托書復印件一份,證明王強委托王炳根與銀海公司老板歸月平結算工程款;證據3,顧玉琴出具承諾書復印件一份,證明王炳根于銀海工程在歸月平處領取128萬元工程款。
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浩鑫門窗廠質證意見:對上述證據真實性認可,王強確實為銀海工程結算及收款的人員。
王強質證意見: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只能說明王強收取了工程款,不能證明王強系合同相對方;對于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但該委托書形成時間是2014年9月30日,是在王炳根作為合同相對方與銀海公司簽訂合同之前,王炳根與銀海簽訂合同之后,該授權委托書即失效;對于證據3,王強不清楚顧玉琴的身份,該承諾書內容也明確了是王炳根收取款項,與王強無關。
本院認證意見:各方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在(2020)蘇05民終1026號、(2020)蘇05民終1037號案件中,均認定王強、王炳根掛靠蓬誠公司承接了涉案銀海公司工程項目,結合王炳根、王強父子關系以及涉案銀海公司整體工程施工、工程款領取情況,應當對該工程項下的相應款項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二審庭審中,浩鑫門窗廠、蓬誠公司均明確本案訴爭合同系銀海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一個部分
判決結果
一、撤銷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蘇0583民初2689號民事判決;
二、王炳根、王強、蓬誠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浩鑫門窗廠定作款65000元并償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65000元為基數,2016年9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722元,減半收取861元,由王炳根、王強、昆山市蓬誠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722元,由王強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馮月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澤瑋
書記員張嘉旻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