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昆山市銀海紙業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海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昆山市蓬誠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蓬誠公司)、周忠明、蔣月芬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5民終104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昆山市銀海紙業包裝有限公司與昆山市蓬誠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周忠明等不當得利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民申2314號
判決日期:2020-01-20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銀海公司申請再審稱:1.蓬誠公司承包建設銀海公司3號、4號廠房工程,因工程款發生糾紛訴至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經該院主持調解雙方確認涉案工程款為7527483.07元。但其后銀海公司找到由蓬誠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惠根簽名的《簽證單》,在該《簽證單》上沈惠根特別注明“該簽證單作為開票依據,不作為工程款憑證。”故該《簽證單》上所涉的工程款1170900元因未實際施工,不能作為工程款支付,而前案中雙方調解確認的工程款7527483.07元已經包含未施工的工程款1170900元,故該款蓬誠公司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銀海公司在前案中因為沒有找到《簽證單》,故只能無奈之下簽訂調解協議,現在發現了新證據,重新提起本案訴訟,應當得到支持。2.涉案工程施工的臨時接水施工于2014年7月8日才完成,故在當時沒有通水的情況下,爭議的1170900元的工程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施工,一審法院應當依職權啟動司法鑒定,以查明爭議的工程量是否實際施工,但一審法院對此并未查清。綜上,請求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依法提起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昆山市銀海紙業包裝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高洪
審判員潘賓
審判員楊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汪亞玲
判決日期
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