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燕陽建筑公司與被告中冶天工集團、三施高建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燕陽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輝、被告中冶天工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順平、秦九松、三施高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如意、毛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燕陽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冶天工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2624民初137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三穗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燕陽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中冶天工集團支付原告勞務分包工程款520565.92元;2、判令被告中冶天工集團返還原告工程質檢保證金576422元;3、被告三施高建公司在尚未向被告中冶天工集團支付工程款的范圍內與被告一共同承擔第1、2項訴訟請求確定的給付和返還義務;4、由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中冶天工集團是貴州省天柱至黃平高速公路三穗至施秉段的總承包人,被告三施高建公司是該段高速公路的發包人。2017年11月10日,被告中冶天工集團與原告簽訂了編號為SSGS-1FB-HYB-2017-14號的勞務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將貴州省天柱至黃平高速公路三穗至施秉段第一合同段路面工程I標K0+111.616-K19+706.913范圍內底基層、基層、中央分隔帶排水工程的勞務施工部分分包給原告,分包總價款為13382579元,后雙方簽訂了補充合同,確認增加勞務工程量778602元;每次給付工程款時,被告中冶天工集團扣除應付工程款的5%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缺陷責任期限(2年)屆滿后無息返還給原告。2019年1月20日,三施高速公路經交工驗收通車運營。付期限已屆滿。原告多次向被告中冶天工集團催收應付的工程款1096987.92元,被告中冶天工集團以各種理由推諉。被告三施高建公司是被告中冶天工集團項目工程的發包人,如果被告三施高建公司不按照約定或法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間接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請求被告三施高建公司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圍內與被告中冶天工集團共同承擔向原告支付勞務分包工程款和返還質量保證金的責任。因此,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冶天工集團辯稱,暫不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520565.92元及工程質量保證金576422元。扣減工程質量質保金496657元及安全質量等扣款50000元,本項目目前應支付原告工程價款為8676.1元。1、結算程序未完善,故需待結算結果和支付程序完善給予原告付款,目前應付款只能根據之前的中期驗工計價單確定。無論是中間支付,還是完工決算必須按規定程序經項目經理部審核完成后,才能作為施工期間及最終結算、付款的唯一依據。目前的結算書僅分部人員簽字,未經項目經理部審核,故不符合合同支付程序,不能作為結算付款依據,應待結算支付程序完善后再根據結算結果支付相應款項。2、未支付款項,待發包人支付后付款,不存在延期利息情況。該工程完工后,發包方除支付我單位(甲方)部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未支付任何工程款,目前我單位正積極與發包方溝通,催要分包隊伍的應付款,根據風險分擔原告,我公司應付原告的款項期限做相應順延。3、該工程沒有最終辦理驗收,質保金暫時不能支付。合同規定質保期2年,如果質保期延長,質保金仍由甲方保留。質保期結束時間是根據業主對總包方正在配合業主完善最終交工前的各項工作,將對發生的質量問題進行處理,對應由分包或施工方完成而未完成的工作需要處理等發生的費用,發包方將從質保金中扣除相關費用,故在工程未最終交工前,原告的質保金暫時不能支付。
被告三施高建公司辯稱,1、原告突破合同相對性要求本公司共同承擔責任無任何依據,屬于起訴對象錯誤。經履行嚴格的前置審批程序,本公司將天柱至黃平高速公路三穗至施秉合同段公路工程第I合同段發包給中冶天工集團,就此工程我方僅與中冶天工集團存在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關系。中冶天工集團在我方承包此工程后,經履行嚴格的投標人資格審查程序和招投標程序,將案涉工程合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及施工能力的原告,原告與中冶天工集團簽訂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在原告與中冶天工集團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的前提下,原告如認為其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項下的權利未實現,應恪守合同相對性原則,向合同相對方主張權利,原告要求對應由中冶天工集團支付的工程款項承擔共同責任無任何事實及法律的依據,本公司不承擔任何對原告的給付和返還義務。2、本公司已向總承包人付清工程款項,剩余工程款項未達成支付條件。根據原告收集的財務數據顯示,我方應支付的每期工程進度款均已按時足額向中冶天工集團支付,即便認為我方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截至目前我方也無任何付款義務。首先,因天柱至黃平高速高速公路三穗至施秉第I合同段截至目前尚未竣工驗收,同時根據我方與中冶天工集團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剩余工程款及質保金仍在工程缺陷責任期內,尚不滿足相應支付條件,工程總承包方未能提供增值稅發票,本公司現對中冶天工集團無支付義務,原告與本公司無任何給付和返還義務。最后,因本公司非本案正確訴訟對象,不承擔任何訴訟費用。綜上所述,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缺乏依據范圍內要求我方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28日,被告三施高建公司(發包人)與被告中冶天工集團(承包人)簽訂貴州省天柱至黃平高速公路三穗至施秉段PPP項目第一合同段《施工總承包合同文件》。2017年11月10日,被告中冶天工集團(甲方)與原告燕陽建筑公司(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勞務分包范圍為項目第一合同段路面工程I標段K0+111.616-K19+706.913范圍內底基層、基層、中央分隔帶及路面排水工程施工;開始工作日期以甲方通知為準,合同工程需2018年7月30日完成;按勞務報酬每期結算總額5%的比例預留保證金,乙方的工作成果在甲方與發包人約定的缺陷責任期(質量保修期2年)期滿后,若無質量問題,甲方不計利息將質保金支付乙方,若有質量問題,乙方負責無償返修,質保期延長,質保金仍由甲方保留等;雙方約定只有按甲方規定的程序并經甲方項目經理親筆簽字的且經法人單位審計的《勞務分包費用中間計價單》、《勞務分包費用完工決算單》,才能作為施工期間及最終結算、付款的唯一依據,除此之外任何證明、收條、欠條、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為結算、付款依據;約定合同總價(不含增值稅和甲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暫定為13382579元;中間支付:原則上每月支付一次,根據每月經甲方審定的工作量,計算乙方應得勞務報酬,甲方支付當月勞務報酬的92%,其中,當月勞務報酬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當月勞務報酬的3%作為農民工工資風險保證金;最終支付:①乙方全部工作完成,經甲方認可14天內,乙方向甲方遞交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進行末次結算;②甲方對乙方遞交的結算資料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結算資料經甲方法人單位的審計部門審計后向乙方支付勞務報酬尾款;③乙方和甲方對勞務報酬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合同關于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處理等等。
2018年9月1日,被告中冶天工集團與原告燕陽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勞務工程分包合同補充合同(2)》(下稱《補充合同》),合同載明:甲方根據實際工程情況,對乙方現場施工增加工程進行補充,為此將乙方工程量清單單價進行了補充,為此將乙方工程量清單單價進行了補充,增加工程造價778602元。
2019年1月,三施高速公路通車運行。2019年12月20日,被告中冶天工集團三施高速公路總承包項目經理部一分部第十二次結算會議紀要載明,工程結算金額不含增值稅為10522005元,扣除甲供材料和其他1053649元,結算總額為10474787.92元(10522005元+1006431.92元-1053649元),其中質保金為576422元。結算完除質保金暫不支付外,還應付款為:10474787.92元(結算總金額)-576422元(質保金)-9377800元(累計已付款)=520565.92元。
另外,原告向被告中冶天工集團貴州三施高速公路總承包項目經理部呈報的《缺陷責任證書》,載明,根據2017年11月10日簽訂的合同和2018年7月22日、2018年9月1日簽訂的補充合同約定,我隊已完成項目部安排的全部勞務作業,施工現場已清理完畢,經項目部現場驗收合格后于2019年12月20日辦理了竣工決算并簽署了竣工決算協議書。雙方約定自2018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為缺陷責任期。我方(原告)承諾:1、在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因施工造成的質量或其他缺陷或隱患由我方修復;2、如果我方未及時派人進行缺陷修復,我方同意你方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對工程缺陷修復,修復缺陷的費用在我隊工程缺陷責任保證金中扣除;3、如果我方在履約過程中存在遺留債務或其他應承擔的費用和責任,在有書面憑據的情況下我方同意欠方代付后在我隊工程缺陷責任保證金中扣除。被告中冶天工集團貴州三施高速公路項目的工程管理部、安全環保部、計劃合約部、財務資金部、項目經理已審簽《缺陷責任證書》。
上述事實,有《勞務分包合同》,《補充合同》、《缺陷責任證書》、《會議紀要》、《中期驗工價款支付會簽單》、《結算支付會前單》、《施工總承包合同》、《結算協議書》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上述證據已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予以采信,可以認定上述事實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中冶天工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燕陽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價款520565.92元;
二、由被告中冶天工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原告北京燕陽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質保金576422元;
三、駁回原告北京燕陽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672元,由被告中冶天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潘盛成
審判員楊琴
人民陪審員楊承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吳其
書記員吳勝文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