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許昌騰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與齊河太平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石根學、高佳其他糾紛一案中,齊河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魯1425民終100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許昌騰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申請人準備金500萬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93600元,被執行人依法應承擔案件執行費52868元
許昌騰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齊河太平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1425執48號
判決日期:2021-08-20
法院:齊河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1、2019年向被執行人齊河太平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顯示原址查無此人被退回;
2、2019年1月3日、2月19日、3月26日、5月20日、6月13日、6月24日、7月2日分多次對被執行人進行了網絡查控,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動產、互聯網銀行、證券、車輛、工商登記等信息,被執行人齊河太平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名下除有少量車輛外,其他無任何財產;被執行人高佳名下的銀行存款102.28元、77.87元、16.17元、968.26元、15.92元和網絡資金516元均已被凍結;被執行人石根學名下網絡資金102.5元也已被凍結。
3、2019年6月13日對被執行人石根學進行了限制高消費,2019年7月2日對被執行人高佳進行了限制高消費,但因高佳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故于2019年10月9日解除了對其的限制高消費;2019年6月13日對被執行人齊河太平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發布了失信被執行人。
4、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向齊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被執行人齊河太平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在其處的工程款,但因需要扣除稅款,齊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表示已無工程款可支付;
5、2019年4月12日本院查封了被執行人齊河太平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名下的車輛,但因無法查到車輛下落,故無法進行處置;
6、申請人于2019年4月18日申請追加高佳、石根學為被執行人,本院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6月23日分別作出裁定追加石根學、高佳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高佳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現案件正在訴訟過程中;
7、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6月20日查詢了被執行人齊河太平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交易明細;2019年7月3日本院委托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查封被執行人高佳名下的房產,并于2019年7月11日去當地查詢了高佳名下房產的查封抵押信息;
8、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在北京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了被執行人高佳在北京市的房產情況,查無不動產信息;
9、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委托河南市許昌市鄢陵縣人民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石根學名下的房產;
10、于2019年7月3日委托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石根學、高佳名下的車輛,但因無法找到車輛下落,故無法進行處置。
11、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通過電話約談的方式告知給申請人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財產線索,申請人代理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表示暫無其他財產線索且不同意進行懸賞,因房產和車輛暫時不能處置,申請人代理人同意本案暫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綜上所述,本案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顏靜
審判員付聯全
審判員劉保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張杰
判決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