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許昌騰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許昌騰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雨承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中方縣人民法院(2021)湘1221民初1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許昌騰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宏軍,被上訴人劉雨承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全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許昌騰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劉雨承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12民終1056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許昌騰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湖南省中方縣人民法院(2021)湘1221民初192號判決,發回重審;或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且遺漏了應當共同進行訴訟的被告。一審庭審中上訴人已經舉證證明溆懷高速17合同段工程是李細第、廣州宇捷公司與上訴人以掛靠的形式共同合作完成的并由李細第具體組織施工,施工中李細第、廣州宇捷公司將工程交由喻龍海施工,而喻龍海又將工程進行了分包,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是被上訴人。上訴人雖然共同參與了組建項目部,但上訴人只是派出了一個項目副經理和一個財務人員負責整個項目的宏觀監管,喻龍海并非上訴人的工作人員或者派出的管理人員,在沒有加蓋溆懷高速17合同段項目部印章的情況下喻龍海在結算清單匯總表上的簽字并不能作為上訴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據;項目的全面管理以及施工的進度、質量、安全均由李細第和廣州宇捷公司負責并具體組織實施,上訴人不得干預工程項目管理;該工程是如何進行施工、如何進行結算以及工程款的支付進度、現狀,上訴人均不知道詳情,要想查清該工程項目的施工、轉包、分包以及工程款支付等真實情況,應當將李細第、廣州宇捷公司或者喻龍海追加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另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及其司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七十三條關于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的相關規定,也應當將李細第、廣州宇捷公司或者喻龍海追加為本案的共同被告進行審理。
劉雨承辯稱,答辯人與廣州宇捷、李細第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答辯人不知道有這么兩家存在。上訴人在一審提交合同后,答辯人才知道上訴人所稱情況,但上訴人提交的合同是否是真實答辯人并不都不清楚。即使上訴人所持合同是真實的,那也是上訴人與這兩家之間內部關系,與答辯人無關,沒有追加共同被告的意義。(二)與本案結算有關的是上訴人項目部的項目負責人喻龍海,喻龍海是項目負責人這一點已經被生效判決所確認。合同里也明確載明了喻龍海是項目負責人,既然喻龍海是項目負責人,那么喻龍海就是上訴人授權以及認可的涉案項目的代理人,喻龍海簽字確認的結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沒有充分的相反證據推翻涉案結算單的情況下,涉案結算單即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僅是涉案結算單只有喻龍海簽字,其他已經生效判決中涉及到涉案項目結算單都是只有喻龍海簽字,都沒有項目部蓋章,上訴人之前都是予以認可的。涉案項目在2013年2014年辦了結算后,上訴人項目部依據結算單還付了款,最后一次付款時,上訴人也都是有參與的,這也說明上訴人是認可結算單的。關于追加喻龍海作為被告,喻龍海不是合同相對方,至于喻龍海與上訴人內部之間的追償也好,追責也好,那是另外的事情,也不應在本案中處理。(三)上訴人作為涉案項目的施工單位,其在上訴狀中也陳述是派了人現場的,既然是派了人的,并有財務人員,就對項目的情況是清楚的,在結算當時不對結算單提異議,并結算后付了款,現在提異議明顯有違背誠信原則。(四)本案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的是質保金,本來質保金就是時隔五年之后才會付款,并且涉案項目部在2014年2015年之后就沒有對外付過任何款項,所以案涉質保金未予支付。
劉雨承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許昌騰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價款人民幣107046.90元;2.請求判令許昌騰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價款利息(以欠付工程價款人民幣107046.9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款利率標準計算,從2018年12月30日起計算至許昌騰飛公司向劉雨承支付完欠付工程價款之日止,現暫計至2021年1月31日,為人民幣9869.28元);3.請求判令許昌騰飛公司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公告費、郵寄送達費等訴訟費用及劉雨承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許昌廣蒞公路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于2006年1月6日成立,2017年9月30日變更名稱為許昌騰飛公司。溆懷高速17合同段項目部系許昌騰飛公司為建設其中標的溆懷高速公路17合同段工程而設立的臨時機構,喻龍海為該項目部負責人(實際施工人)。2012年9月25日,劉雨承(乙方)與溆懷高速17合同段項目部(甲方)簽訂了《天橋結構勞務施工合同》,約定:甲方將本標段K160+510分離式立體交叉橋、K161+320人行天橋、K164+100人行天橋、K165+100人行天橋四座(除鋼筋原材、混凝土和挖機及吊車設備、基礎開挖由被告提供外)的所有工序施工及結構物砼施工保修期內的保修工作承包給乙方施工;工程款結算和支付方式為,工程竣工結算后30天內付款達到竣工結算款的95%,在工程質量無問題的情況下,質量保修期滿后30天內付竣工結算款余下的5%。《天橋結構勞務施工合同》加蓋了溆懷高速17合同段項目部印章,喻龍海也在該合同上簽字。
合同簽訂后,劉雨承組織人員進場完成了天橋結構勞務施工任務。2014年1月10日,雙方進行了結算,并形成了《天橋工程結算協議書》,該結算協議由喻龍海和劉雨承簽字確認。經結算,劉雨承所施工工程的實際工程款為2314811.16元。結算后,劉雨承的工程款除5%的保留金107046.16元未收取到位外,其余工程款均已支付完畢。后劉雨承多次向喻龍海催討所欠5%的保留金107046.16元未果,雙方因而形成糾紛。
溆懷高速公路已于2013年12月30日通車。溆懷高速17合同段項目部隨著工程的完工已解散。劉雨承不具有建筑施工的相應資質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該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劉雨承與溆懷高速17合同段項目部簽訂的《天橋結構勞務施工合同》,因劉雨承不具有建筑施工的相應資質條件,溆懷高速17合同段項目部將其承建的溆懷高速公路17合同段的天橋結構施工工程分包給劉雨承,違反了法律禁止性的規定,該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劉雨承要求參照合同工程價款的約定支付尚欠工程價款(保留金)107046.16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結算協議書雖沒有加蓋溆懷高速17合同段項目部印章,但該項目部負責人(實際施工人)喻龍海已簽字確認,且溆懷高速17合同段項目部已按雙方的結算支付了相應工程款,故結算協議書應作為雙方的結算依據。溆懷高速17合同段項目部是許昌騰飛公司為承建工程而設立的臨時機構,隨著工程的竣工及后續事項的結束而解散,故劉雨承要求支付的工程價款(保留金)應由許昌騰飛公司承擔支付義務。許昌騰飛公司辯解該公司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劉雨承明知自己不具有建筑施工的相應資質條件,而參與承包本案的涉案工程,以致合同無效,劉雨承亦有過錯,故對其要求許昌騰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價款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綜上,該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判決:一、限許昌騰飛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劉雨承工程價款(保留金)107046.16元;二、駁回劉雨承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38元,由上訴人許昌騰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利建
審判員夏英姿
審判員曹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諶奕
書記員向丹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