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郭祖美、吳自祥、上訴人許昌騰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南弘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李振銓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3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郭祖美、吳自祥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12民終64號
判決日期:2021-04-08
法院: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一、撤銷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332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郭祖美、吳自祥預(yù)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74800元,上訴人許昌騰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預(yù)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13800元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范敏英
審判員李琦
審判員張攀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杜曉梅
書記員劉錦鋒
判決日期
202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