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威海銀興預應力線材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許昌騰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魯1002民初35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已立案執行。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向被執行人短信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自動履行償還申請執行人借款本金**元、違約金**元、保全費**元、案件受理費**元,執行費**元等義務。但被執行人未能履行上述償還義務。本院依法扣劃了被執行人許昌騰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元,扣除執行費**元,余款**元,經本院轉付申請執行人威海銀興預應力線材有限公司,本案現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