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立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立新公司”)與被告陳華勇、李春燕、貴州鴻友誠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友誠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舉證答辯期限屆滿前反訴人陳華勇、鴻友誠公司向本院提出了反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合并審理,于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四川立新公司、被告鴻友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陳華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春燕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開庭
四川省立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陳華勇、李春燕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1602民初1541號
判決日期:2021-06-24
法院: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四川立新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三被告償還由原告代為履行債務共計425229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其中149075元從2019年11月26日起按銀行同期利息計算,276154元從2019年4月24日起按銀行同期利息計算);2、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省四川立新公司(原告廣安立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廣安立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陳華勇分別簽訂了《廣安市立新建設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內部經營承包合同》,乙方對外合同由甲方簽訂,若因路程太遠不便于甲方簽訂合同,乙方可以甲方名義簽訂并將合同交甲方審查,乙方經營承包范圍產生的債權歸乙方享有,債務由乙方承擔。同時三被告均作出《經營責任承諾書》,承諾:對承包公司債務自行擔責,如四川立新建設公司承擔責任,有權向其追償,陳華勇與李春燕二人以夫妻所有共同財產擔保廣安立新貴州分公司的債務,對其承擔連帶責任,貴州鴻友誠建筑安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在承包期內,因陳華勇所承包的廣安立新貴州分公司,對外以原告四川立新建設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致使原告在黔西縣路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與四川立新建設公司、李順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承擔責任并支付了448948元,在敖霞與四川立新建設公司、桂文雙、王長江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承擔責任并支付了149075元,總計598023元。被告作出的《經營責任承諾書》表明,對廣安立新貴州分公司的債務應由承包人陳華勇與李春燕、貴州鴻友誠建筑安裝公司承擔責任,原告對該債務不承擔責任,若原告擔責,在承擔債務后有權向三被告追償。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鴻友誠公司辯稱:陳華勇是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無任何股權,公司董事、經理等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三年的訴訟時效已經經過,且他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登報聲明所有章作公章作廢,過期按照自愿放棄處理。
被告陳華勇辯稱:訴狀的事實和理由嚴重不符,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成立貴州分公司是合作模式,是為了借用原告資質進行招投標工作,其產生的債務都是廣安立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產生,與貴州分公司無關,原告違背誠信原則,虛假提高訴訟金額,其產生的訴訟是被告離職后,原告公司自行簽訂的合同出現的經濟糾紛,被告陳華勇與李春燕也不是夫妻關系,已經離異,無共同財產。
被告李春燕未作答辯。
反訴人陳華勇、鴻友誠公司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被反訴人賠償信譽損失金5萬元,凍結資金按年利率15.4%賠償(暫計至凍結之日,后續損失按實際追加請求);2、反訴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因為被反訴人提起訴訟,并申請法院查封反訴人的個人及公司賬戶的銀行存款,十幾個銀行賬戶所涉金額上百萬元,致使所有賬戶不能匯總,進行財產解凍,超標查封金額,反訴人的存款用于購進原材料,繳納車貸、房貸,因其錯誤查封致其不能支付材料款,復工復產延遲、未及時還房貸導致征信失信,信譽損失為5萬元,且損失仍在擴大,請求判決駁回原告請求,支持反訴人的請求。
被反訴人四川立新公司辯稱:反訴人的反訴理由不成立,保全錯誤引起的賠償應屬于一般侵權,與本案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并且是否保全錯誤還要以本案的判決結果為準。
經審理查明:四川省立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立新公司”),原名為廣安市立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安立新公司”)。2009年9月1日,被告陳華勇、李春燕作為承諾人向廣安立新公司出具了經營責任承諾書一份,內容為我方申請承擔廣安立新公司貴陽分公司的全部經營責任,自愿負責貴陽分公司在貴陽地區所有招投標業務和中標工程項目的建設,1、本人在經營責任期間按時向公司上繳利潤分成款,在收取利潤提成費用時……3、公司派遣壹名工作人員常駐于貴陽分公司,協助我方工作,負責對公司印章證照證件、合同以及帳戶資金流向的監督和管理工作。4、……另用本人的貴州茯苓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所有資產作為經營責任擔保。如果我方在負責期間有違規經營和違規操作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以及相關法律責任,我自愿承擔全部損失,并同意公司向法院申請查封我夫妻所有的共同財產,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本人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務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公司承擔后,有權向我方追償承擔的全部費用。如果本人所承擔工程項目或擔保的資產尚不足以償付的,則由我方以其個人資產及家庭共有財產償付。上述承諾書有被告陳華勇、李春燕在承諾人處簽字,并加蓋了貴州茯苓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的公章。同時廣安立新公司制作廣安立新公司貴陽分公司印章證件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為公司設立貴陽分公司的專職監管員,并由公司選派,專門負責印章證件的管理工作,兼管全同的執行和工程資金的使用等。印章的使用程序為由貴陽分公司或公司負責人表態后由監管員用章。后原告將廣安立新公司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財產專用章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立新私章移交給了監管員蔣大元。2011年1月9日二被告陳華勇、李春燕再次向廣安立新公司出具了承諾書一份,內容與前述一致,二被告在承諾人處簽字,并注明此合同為前合同續簽訂,前合同承諾書與此同作效率(力)。未加蓋貴州茯苓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公章。2012年2月28日,被告陳華勇再次向廣安立新公司出具了承諾書一份,內容與前述一致,僅被告陳華勇在承諾人處簽字,被告李春燕未簽字,也未加蓋貴州茯苓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公章。2013年2月1日,廣安立新公司作為發方人(甲方)與廣安市立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公司(以下簡稱“廣安立新公司貴陽分公司”、乙方)簽訂了《分公司經營承包合同》,合同內容為乙方承包業務開展的地域范圍界定在轄區范圍,承包經營期限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同時合同約定了承包費用及交納、乙方承包經營業務的管理,乙方開展業務所涉及的中標項目的工程款,一律經甲方基本賬戶匯至乙方臨時賬戶,乙方也可以書面通知甲方直接匯給相關實際施工人,乙方承包經營的業務,在甲方內部實際獨立核算全獎全賠,對乙方按約定交納承包費后的利潤,全部獎給乙方,由乙方自主分配,對乙方經營范圍內出現的虧損,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經營承包范圍產生的債權歸乙方享有,債務由乙方承擔。乙方擁有用人自主權,但乙方辦公室由甲方委派,其責任為負責甲方印章、證件、委托書、介紹信等對甲方構成表見代理的物件的使用管理及相關招投標項目資料的管理。上述合同有廣安立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立新簽字,廣安立新公司貴陽分公司的負責人陳華勇簽字。2014年1月6日,廣安立新公司作為發方人(甲方)與廣安市立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公司(以下簡稱“廣安立新公司貴陽分公司”、乙方)又簽訂了《分公司經營承包合同》,合同內容為乙方承包業務開展的地域范圍界定在轄區范圍,承包經營期限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約定的內容與前述《分公司經營承包合同》內容一致,該份合同上述合同有廣安立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立新簽字,廣安立新公司貴陽分公司的負責人陳華勇簽字。2015年2月7日,廣安立新公司作為發方人(甲方)與廣安市立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公司(以下簡稱“廣安立新公司貴陽分公司”、乙方)再次簽訂了《分公司經營承包合同》,合同內容為乙方承包業務開展的地域范圍界定在轄區范圍,承包經營期限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約定的內容與前述《分公司經營承包合同》內容一致,該份合同上述合同有廣安立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立新簽字,廣安立新公司貴陽分公司的負責人陳華勇簽字。同日,被告陳華勇也向廣安立新公司出具了經營責任承諾書,該份承諾書亦載明如果我方在負責期間有違規經營和違規操作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以及相關法律責任,我自愿承擔全部損失,并同意公司向法院申請查封我夫妻所有的共同財產,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本人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務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公司承擔后,有權向我方追償承擔的全部費用。如果本人所承擔工程項目或擔保的資產尚不足以償付的,則由我方以其個人資產及家庭共有財產償付。陳華勇在承諾人處簽字。
同時查明:2014年5月16日,廣安立新公司與案外人務川自治縣農村公路建設指揮部項目管理部簽訂了《施工合同》,內容為廣安立新公司承包了務川自治縣山崗至新華通村水泥路施工工程,上述合同加蓋了廣安立新公司的公章以及委托代表人楊林簽字。2019年5月28日,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6民初121號民事判決書,該份民事判決書查明情況為桂文雙以原廣安立新公司的名義(后更名為四川立新公司)承包了務川境內山崗至新華通村水泥路施工工程項目,被告桂文雙與四川立新公司系掛靠關系,在施工過程中,桂文雙聘用王長江作為現場負責人之一,其妻劉丹為現場負責人之一,敖某系水泥經銷商,2015年5月30日,原立新公司與敖某簽訂《水泥供貨合同書》,2015年7月22日,王某及文某經桂文雙同意,以欠款水泥形式向敖某借款,并向其出具了欠條,注明今欠敖某水泥款478噸,共計157500元,每噸330元單價,于2015年9月22日還清,如逾期不還,按每天300元違約金支付。欠條落款欠款人處為被告王某簽名及加蓋廣安立新公司山崗至新華(五標)通村水泥路施工工程資料專用印章。同日敖某以卡轉卡方式向被告王某賬戶轉入142500元,王某收到借款后,將借款用于支付桂某承建的務川境內山崗至新華通村水泥路施工工程項目欠款。2017年4月27日,敖某向四川立新公司、桂某、王某提起買賣合同糾紛主張,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黔0325民初9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桂某、四川立新公司互負連帶責任償還敖某水泥款12465元,違約金1246.5元,后該法院判決:一、桂文雙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敖某借款142500元,四川立新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二、駁回敖某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民事判決書生效后,原告向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支付了該案的借款及執行費共計149075元。
2012年6月8日,黔西縣交通局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將黔西縣新慶至韋寨通村油路工程項目的施工、完成與缺陷維修發包給廣安立新公司并簽訂了《施工合同》一份,該合同加蓋了廣安立新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汪立新的私章以及授權人處有案外人李某的簽字。2018年9月14日,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2民初2090號民事調解書,該份調解書查明的事實為2016年9月19日,被告李某掛靠的四川立新公司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原告黔西縣路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瀝青路面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原告黔西縣路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黔西縣新慶至圍寨通村油路的瀝清路面鋪裝工程,合同對工程款及支付方式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義務,案涉工程于2016年10月完工,但被告未依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后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如下:一、四川立新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黔西縣路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2000元;二、若被告四川立新公司未按上述協議履行工程款的義務,則愿意以392000元基數,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三、被告李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四、原告黔西縣路寶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該份民事調解書生效后,原告向黔西縣人民法院支付了該案的執行款項共計448948元。
2020年11月12日,本院向原告四川立新公司送達了限期舉證通知書,要求其補充提供三被告是否參與上述案涉工程的相關證據,原告僅補充提供了蓋章用途登記簿一份,顯示2014年3月29日,蓋章用途授權書李春燕,前去黔西縣2012第一批通村水泥路工程八段新慶至韋寨公路,經辦人系蔣某,公司負責人李春燕,項目注明用途為報名。
關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庭審中,原告稱上述案涉工程的工程款都轉入了廣安立新公司貴陽分公司的賬戶,但未舉示任何證據予以證明。被告陳華勇辯稱上述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未轉入廣安立新公司貴陽分公司的賬戶,工程款是打入了廣安立新公司賬,按照公司的財務制度工程款是由公司層層審批,并出示了2015年7月17日廣安立新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文件《廣安立新房司、懷化立新房司、廣安立新建司決定加強財務管理制度的通知》,其中第二條,工程款、保證金由…陳華勇…簽字確認后,汪某或任某負責復核后(汪立新董事長電話同意撥付的工程款,若造成的損失由汪立新負責承擔),出納經辦、會計復核轉賬,會計方可轉賬和入賬。
廣安立新公司貴州分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登記成立,負責人陳華勇,于2015年11月20日核準注銷。
上述事實有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承諾書、分包公經營承包合同、《廣安立新房司、懷化立新房司、廣安立新建司決定加強財務管理制度的通知》、到庭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四川省立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貴州鴻友誠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陳華勇的反訴訴訟請求。
本案本訴受理費7678元,減半收取3839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四川省立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反訴原告)陳華勇、貴州鴻友誠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逾期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依法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龍彥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吳凡
判決日期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