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謝輝、上訴人王梅因與被上訴人荊門市晨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2020)鄂0802民初10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謝輝、王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鄂08民終356號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謝輝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三項,改判王梅向謝輝支付工程款346129.2元、利息16087.9元,共計362217.1元,并以346129.2元為本金,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支付完畢時止;2.一、二審訴訟費由王梅、晨旭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確定:“一號樓教學樓工程施工的單價為360元/㎡”錯誤。一號樓教學樓工程施工單價應按雙方簽訂的《荊門市德藝學校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380元/㎡結算工程價款。2.王梅應該支付塔吊租金50600元。王梅安裝的塔吊主要供教學樓二使用。謝輝安裝的塔吊不僅供王梅裝修教學樓一使用,還同時供王梅報告廳施工使用,王梅應支付塔吊租金、安裝費的一半即50600元。
王梅辯稱,關于施工單價的計算,其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正確,合同約定的380元/㎡為綜合單價。關于謝輝提出的塔吊費用,雙方合同明確約定塔吊費用由謝輝承擔,且雙方解除合同時也明確約定“塔吊如果乙方工程完工,可移交給甲方使用”。
王梅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王梅向謝輝支付135206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謝輝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有誤,證據采信顯失公平。因謝輝未按照圖紙施工導致一樓高出層高11厘米,導致雙方合同被解除。王梅提供了充足的證據證明結算中應扣除水平運輸費及雜費10429元、險費20977元、殺尾工程費44090元(其中謝輝自認的13000元、向向華安支付的24180元、未支付的6910元)、高出層高材料費8246元、清潔費10000元,共計93742元,但一審法院未采信。一審審理期間,王梅代謝輝向施工人員向華安支付了粘貼屋面廣場磚工資24180元,該費用應在結算中扣除。
謝輝辯稱,王梅要求扣減的各項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上訴人晨旭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謝輝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晨旭公司、王梅向其支付工程價款345858.80元,并以345858.8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期間的利息;2.訴訟費由晨旭公司、王梅承擔。
王梅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判令謝輝向其賠償因拖延工期導致材料費上漲的損失50000元,支付違約金(罰款)15000元;2.判令謝輝向其賠償因未按圖紙施工導致的材料、人工費等損失8246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8月,晨旭公司與王梅簽訂建設施工合同,將其承包的荊門德藝學校三三0校區教學樓兩棟及學術報告廳建設工程轉包給王梅。2017年9月1日,王梅向謝輝出具了“三三0德藝學校工人保險由王梅繳納”條據。2017年9月4日,王梅與謝輝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1.王梅將上述工程分包給謝輝,包括謝輝一方在場人員的勞動保險;2.承包范圍包含室外場地、道路、各樓層衛生打掃;3.施工工期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于2017年8月2日開工,如實際開工后延,節點完成時間相應后延,于2017年10月30日主體結構封頂,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砌體與內外抹灰,因出現不適合施工的天氣造成工期延誤的,經王梅一方項目經理確認后,可相應順延工期,若不能按計劃完成各分項工程,每推遲一天承擔違約金5000元;4.按建筑面積、綜合單價380元/㎡結算工程價款。2017年8月5日,謝輝組織人員進場施工。謝輝在對一號教學樓施工時,一樓的層高高出設計11㎝。2017年10月11日,經雙方協商,謝輝繼續承建一號教學樓,不再承建學術報告廳和另一教學樓,若謝輝施工結束,可將塔吊移交給王梅使用。2017年11月6日,王梅以晨旭公司之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49455元。
另查明,一號教學樓《建設監理日記》記載:2017年9月2日至10月14日期間,因雨、雪、停電等因素停工共計11天;2017年12月21日,施工范圍包括“杠制二構模”;2017年12月24日,做層頂防水漿封面;2018年1月3日,粉刷完工;2018年2月6日,坡面蓋瓦完工;2018年3月14日,坡面做脊完工,同日,謝輝將一號教學樓交付給王梅。2018年4月17日,塔吊拆除。2018年8月14日,整體工程驗收合格。一號教學樓建筑面積為3965.51㎡。王梅已向謝輝支付工程價款1198635元,另雇請他人對一號教學樓未完工項目施工支付了勞務費13000元。
再查明,2017年7月10日,謝輝與荊門市宏坤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坤公司)簽訂《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約定,租期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租金101200元,塔吊司機費用由謝輝自行負擔。2017年10月10日,王梅與宏坤公司簽訂《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約定租期至少四個月,租賃的塔吊用于學術報告廳和另一棟教學樓施工。因使用謝輝租賃的塔吊,王梅向司機楊運喜支付了2017年11月16日至30日、12月工資10000元;于2018年2月5日支付了2017年1月的工資5500元,于2018年2月7日支付代班司機黃靜2018年2月1日的工資260元,共計15760元。
一審法院認為,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當事人對應付工程價款的期限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已交付的工程應自交付之日起支付工程價款。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主張利息。本案中,晨旭公司將其承包的涉案工程非法轉包給王梅,雙方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王梅與謝輝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應屬無效。但謝輝承建的一號教學樓竣工驗收合格,故謝輝訴請王梅支付工程價款,以及應付工程價款未付期間的利息,合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王梅抗辯主張抵銷部分工程價款及反訴請求賠償損失,無事實根據,一審法院予以駁回。對于本案爭議問題,一審法院具體分析、評判如下:
一、關于謝輝能否參照《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380元/㎡主張工程價款結算的問題。因《勞務分包合同》系對教學樓、報告廳兩個不同難度的施工項目進行平衡綜合后議定為380元/㎡計價標準。后雙方變更了合同,謝輝僅承建一號教學樓,其主張仍以原約定的380元/㎡結算工程價款,顯失公平,有違情理。關于雙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教學樓、報告廳的定價,雖然該合同中沒有載明,但證人左某、張某證明雙方協商時,將教學樓、報告廳施工單價定為360元/㎡、420元/㎡,與合同約定的綜合定價380元/㎡能夠印證,故一審法院確認一號教學樓工程施工的單價為360元/㎡。
二、關于王梅應否支付利息,以及自何時支付利息的問題。王梅以謝輝拒絕結算為由主張不應支付利息,于法無據。雙方之所以未能結算,并非謝輝拒絕結算,而是雙方存在諸多爭議難以結算。一號教學樓已于2018年3月14日交付,王梅尚有欠付的工程價款,故應自2018年3月14日始支付利息。現謝輝主張自2018年7月25日支付利息,系對其實體權利的處分,一審法院予以尊重。
三、關于王梅是否應當支付塔吊租金50600元,以及謝輝是否應分擔王梅支付塔吊司機勞務費15760元的問題。雙方在同時施工時,互相使用了對方租賃的塔吊,在雙方無約定的情形下,推定系無償借用,更符合當時雙方的意思表示。據此,對雙方的請求均不予支持。
四、關于謝輝是否應支付清潔費10000元的問題。領款人王正新、易倫秀系王梅父母,且于2020年7月14日后補領條,因雙方存在利害關系,該領條真實性存疑,故不能依據王梅于2018年2月11日向王正新轉款20000元,而確認該款系支付的清潔勞務費。據此,對王梅的該項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五、關于謝輝是否存在44090元未完工項目,以及王梅是否已代支付勞務費14200元的問題。王梅主張謝輝有未完工項目,其提交的證據系其單方制作的材料,無其他證據佐證,對待證事實不具有證明力,一審法院不能確認。對于王梅主張代付的勞務費14200元,謝輝認可13000元,且同意抵扣,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六、關于謝輝是否應支付勞務保險費20977元的問題。《勞務分包合同》中雖載明謝輝包“保險”,但也載明因安全事故發生的損失大于50000元時,由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再結合雙方就勞務保險協商時,謝輝不同意負擔該費情況下,王梅向謝輝出具保險由其繳納的字條分析,可以確認王梅所繳納的保險費系為自身利益考慮,而非為謝輝代行義務。據此,對王梅該項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七、關于謝輝是否應支付運輸費6160元、材料費4269元的問題。王梅針對此主張所舉證據,對證明上述費用實際發生具有充足的證明力,但是該費用是否因一號教學樓的施工而發生,謝輝因此獲得利益,并無證據證明,故應當由王梅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據此,對王梅該項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八、關于謝輝是否應賠償誤工造成材料費上漲損失50000元的問題。天正公司出具的《關于德藝330校區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的情況說明》中關于一號教學樓開工時間為2017年7月27日,完成初裝修時間為2018年3月14日,但結合《建設監理日記》記載,一號教學樓于2018年1月3日完成粉刷,足以證明雖然謝輝未完成余下屋頂坡面蓋瓦、做脊等工程量,但并未對該教學樓的裝飾裝修進度造成實質性影響,王梅此項訴請,無事實根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九、關于謝輝是否應賠償未按圖紙施工產生的材料、人工費損失8246元的問題。謝輝在對一號教學樓施工中一樓層高超出設計層高系不爭的事實,但不能由該結果直接推斷系謝輝未按圖紙施工所致,因為造成此后果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建設方確定的“正負零”定位放線出現偏差。此外,高出的部分并未作后期處理,所用材料仍在建筑物中,不存在材料浪費損失的問題。據此,王梅此項訴請,無事實根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十、關于謝輝是否應支付逾期違約金15000元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勞務分包合同》無效,該合同約定的因逾期履行的違約金條款不屬于“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該違約金條款亦自始無效,故王梅僅可向謝輝主張實際損失。結合謝輝應于2017年12月30日完成粉刷,但2017年9月2日至10月14日期間,因雨、雪、停電等因素停工11天,后實際于2018年1月3日完成粉刷,以及王梅未舉證證明該三天對其造成損失15000元的事實,故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關于晨旭公司是否應承擔清償責任的問題。晨旭公司作為承包人將涉案工程非法轉包給王梅,其獲有利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其對王梅因受讓工程對外所負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故晨旭公司抗辯主張的理由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王梅應付謝輝工程價款為1427583.60元(3965.51㎡×360元/㎡),扣減其已支付工程價款1198635元及王梅代為支付的勞務費13000元,一審法院核定王梅尚欠付工程價款216219元(1427853.60元-1198635元-13000元),應支付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10050元(216219元×4.35%÷365天×390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條、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一、被告(反訴原告)王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謝輝支付工程價款216219元、利息10050元,共計226269元,并以216219元為本金,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期間的利息;二、被告荊門市晨旭建筑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謝輝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王梅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063元,減半收取計4532元,由原告(反訴被告)謝輝負擔1529元,被告(反訴原告)王梅負擔3003元。
二審期間,王梅提交:1.轉賬憑證、收條各一份,證明一審結束后,其代謝輝支付了向華安24180元工資;2.龍全榮和李勛林各出具的證明兩份,證明水平運輸費用和材料費用以及保潔費用均由王梅承擔。
謝輝質證認為: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謝輝認可支付給向華安的24180元應由其負擔,應在總工程價款中扣減。對證據2,證人未出庭接受詢問,不符合證據規則,且證人均是王梅員工與其有厲害關系。
本院認證意見為:因謝輝無異議,本院對證據1予以采信。對證據2,因證人未出庭,本院無法核實證明內容的真實性,不予采信。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20年12月3日,王梅代謝輝支付了向華安24180元工資
判決結果
一、撤銷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2020)鄂0802民初1020號民事判決;
二、王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謝輝支付工程價款191768.6元,并以215948.6元(191768.6元+2418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以215948.6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2日止期間的利息;以191768.6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0年12月3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期間的利息;
三、荊門市晨旭建筑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謝輝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王梅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9063元,減半收取計4532元,由謝輝負擔1529元,王梅負擔300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94元,由謝輝負擔3018元,王梅負擔207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蘇華
審判員楊紅艷
審判員王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彭莉
書記員吳文倩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