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輝與被告王梅、荊門市晨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2020年7月20日,被告王梅提起反訴,本院審查后予以受理,決定合并審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謝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濤、被告(反訴原告)王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曾喆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晨旭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證人左軍濤、張先華到庭參與了訴訟。2020年9月21日,原告(反訴被告)謝輝、被告(反訴原告)王梅向本院申請庭外和解期限45天,本院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謝輝與王梅、荊門市晨旭建筑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802民初1020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謝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晨旭公司、王梅向其支付工程價款378858.80元,并以378858.8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期間的利息;2、訴訟費由晨旭公司、王梅承擔。后變更第1項訴請中的工程價款、基數為345858.8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4日,其與王梅簽訂《荊門市德藝學校勞務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其以380元/㎡承包該校三三0校區四層教學樓兩棟及學術報告廳的勞務。2017年10月11日,雙方協商變更承包范圍,即“該校三三0校區四層教學樓一(以下簡稱一號教學樓)由其承建,學術報告廳及另一棟教學樓承包終止。”后其依約履行合同,但王梅僅向其支付了工程價款1198635元,扣減王梅代其向他人支付的勞務費13000元,尚有工程價款295258.50元及塔吊使用費50600元,共計345858.80元未付。因晨旭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其將涉案工程非法轉包給王梅,故晨旭公司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王梅辯稱,1、其對謝輝主張的一號教學樓施工面積3965.51㎡無異議,但認為380元/㎡是兩棟教學樓和報告廳的綜合單價,因謝輝未按圖紙施工,后經雙方協商后變更合同內容,謝輝實際僅建設了一棟教學樓,故根據雙方簽訂《勞務合同分包》時的約定,應以360元/㎡結算工程價款;2、對謝輝依約應承擔的材料費、人工費、衛生費、轉運費、保險費、施工人員費、塔吊租金及司機工資等共計63507元,應予扣減;3、其曾多次主動聯系進行結算,但謝輝均以拖延、沉默方式拒絕,故謝輝訴請支付利息,無事實根據,應不予支持;4、經結算,謝輝未完工程價值44090元,其已支付14200元,余款未支付,該款應由謝輝負擔。
晨旭公司辯稱,1、其與謝輝未簽訂任何合同,其將涉案工程發包給王梅,并與王梅結清了全部款項,未拖欠工程價款,其不是適格被告,不應承擔清償責任;2、謝輝未按圖紙施工,經多方協調整改后涉案工程驗收合格,謝輝與王梅的矛盾糾紛與其無關。
王梅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謝輝向其賠償因拖延工期導致材料費上漲的損失50000元,支付違約金(罰款)15000元;2、謝輝向其賠償因未按圖紙施工導致的材料、人工費等損失8246元。事實和理由:《勞務分包合同》對工程量、施工時間、施工要求、承包范圍等均有詳細約定,謝輝不僅拖延工期,且未按圖紙施工,導致第一棟教學樓樓層平面高出原設計11厘米。2017年10月11日,雙方解除了剩余一棟教學樓和報告廳的承包合同。
謝輝針對反訴請求辯稱,王梅稱其未按圖紙施工、拖延工期均不屬實,法院對王梅訴請應予駁回。
謝輝圍繞本訴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勞務分包合同》、施工許可查詢單;王梅為支持答辯意見提交了《勞務分包合同》、結算憑條一組、打款憑證一組、承諾書一組、湖北天正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正公司)出具的《關于德藝學校330校區人工費的情況說明》;《機械設備租賃合同》、領款單及支付憑證一組、領條一組、購買材料票據一組,保險付款憑證一組、譚郝冬借支單兩份、轉款憑證兩份;胡志成出具的證明、明細兩份;證人左軍濤、張先華證言。王梅圍繞反訴請求提交了《勞務分包合同》《處罰通知》《教學樓1與連廊高差處理方案》《建設監理日記》、施工日志、天正公司出具的《關于德藝學校330校區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的情況說明》《工程預算書》;謝輝為支持答辯意見提交了《建設監理日記》。晨旭公司未提交證據材料。雙方對對方提交的證據均有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審核認證如下:謝輝提交的《勞務分包合同》、施工許可查詢單,結合王梅、晨旭公司的陳述,能夠證明晨旭公司系涉案工程承包方,晨旭公司將工程發包給王梅后,王梅將涉案工程分包給謝輝的事實,故本院予以采信;《建設監理日記》系由監理單位制作,具有證據的屬性,能夠證明一號教學樓施工進度,但對于一號教學樓是否按照圖紙施工,證明力不足,故本院對該證明目的不予采信。王梅提交的《勞務分包合同》、結算憑條一組、打款憑證一組、承諾書一組、《關于德藝學校330校區人工費的情況說明》與證人左軍濤、張先華證言相互印證,能夠證明《勞務分包合同》中雙方約定的380元/㎡是兩棟教學樓及學術報告廳的綜合單價,其中教學樓的建設單價為360元/㎡,后雙方因謝輝施工產生層高誤差而變更合同,故對該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機械設備租賃合同》、領款單及支付憑證一組,能夠證明王梅支付一號樓塔吊司機楊運喜2017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12月、2018年1月工資15760元,故本院予以采信。領條、購買材料票據未載明鏟車、購買材料是否用于一號教學樓建設,且未提供轉賬憑證予以佐證,故本院不予采信。保險付款憑證僅能證明王梅支付了工人保險費用,與王梅于2017年9月1日出具的“三三0德藝學校工人保險由王梅繳納”相互印證,但不能證明雙方約定該費用系王梅代謝輝墊付,故本院不予采信。譚郝冬借支單兩份、轉款憑證兩份載明譚郝冬系二號教學樓塔吊司機,且王梅支付的是譚郝冬2017年11月、12月、1月的工資,結合王梅支付了一號教學樓塔吊司機楊運喜同時期工資的事實,該證據與一號教學樓無關,故本院不予采信。胡志成出具的證明、明細系應王梅請求單方制作,謝輝未予確認,且未提交轉賬憑證等予以佐證,故本院不予采信。《關于德藝學校330校區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的情況說明》載明于2018年3月14日完成初裝修,與《建設監理日記》記載不一致,故該說明事實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工程預算書》與《處罰通知》《教學樓1與連廊高差處理方案》相互印證,雖能證明謝輝對一號教學樓施工時,一樓層高與設計不符,但對王梅主張的損失8246元不具有證明力,故對該組證據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8月,晨旭公司與王梅簽訂建設施工合同,將其承包的荊門德藝學校三三0校區教學樓兩棟及學術報告廳建設工程轉包給王梅。2017年9月1日,王梅向謝輝出具了“三三0德藝學校工人保險由王梅繳納”條據。2017年9月4日,王梅與謝輝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1、王梅將上述工程分包給謝輝,包括謝輝一方在場人員的勞動保險;2、承包范圍包含室外場地、道路、各樓層衛生打掃;3、施工工期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于2017年8月2日開工日期,如實際開工后延,節點完成時間相應后延,于2017年10月30日主體結構封頂,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砌體與內外抹灰,因出現不適合施工的天氣造成工期延誤的,經王梅一方項目經理確認后,可相應順延工期,若不能按計劃完成各分項工程,每推遲一天承擔違約金5000元;4、按建筑面積、綜合單價380元/㎡結算工程價款。2017年8月5日,謝輝組織人員進場施工。謝輝在對一號教學樓施工時,一樓的層高高出設計11㎝。2017年10月11日,經雙方協商,謝輝繼續承建一號教學樓,不再承建學術報告廳和另一教學樓,若謝輝施工結束,可將塔吊移交給王梅使用。2017年11月6日,王梅以晨旭公司之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49455元。
另查明,一號教學樓《建設監理日記》記載:2017年9月2日至10月14日期間,因雨、雪、停電等因素停工共計11天;2017年12月21日,施工范圍包括“杠制二構模”;2017年12月24日,做層頂防水漿封面;2018年1月3日,粉刷完工;2018年2月6日,坡面蓋瓦完工;2018年3月14日,坡面做脊完工,同日,謝輝將一號教學樓交付給王梅。2018年4月17日,塔吊拆除。2018年8月14日,整體工程驗收合格。一號教學樓建筑面積為3965.51㎡。王梅已向謝輝支付工程價款1198635元,另雇請他人對一號教學樓未完工項目施工支付了勞務費13000元。
再查明,2017年7月10日,謝輝與荊門市宏坤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坤公司)簽訂《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約定,租期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租金101200元,塔吊司機費用由謝輝自行負擔。2017年10月10日,王梅與宏坤公司簽訂《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約定租期至少四個月,租賃的塔吊用于學術報告廳和另一棟教學樓施工。因使用謝輝租賃的塔吊,王梅向司機楊運喜支付了2017年11月16日至30日、12月工資10000元;于2018年2月5日支付了2017年1月的工資5500元,于2018年2月7日支付代班司機黃靜2018年2月1日的工資260元,共計1576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反訴原告)王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謝輝支付工程價款216219元、利息10050元,共計226269元,并以216219元為本金,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期間的利息;
二、被告荊門市晨旭建筑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謝輝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王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63元,減半收取計4532元,由原告(反訴被告)謝輝負擔1529元,被告(反訴原告)王梅負擔300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昌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裴琴琴
書記員黃天智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