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武笛與被告李新伍、第三人江蘇天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億建設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魏武笛與李新伍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1103民初1818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魏武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李新伍立即支付其農民工工資51490元及資金占用損失(自2018年3月10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20日,其與父親魏宏笑、母親楊彩娥、叔叔魏宏于經方亮介紹,到滁州市××幢××幢及影院從事瓦工工作。2017年8月10日,其及親屬施工完畢,方亮于2018年3月7日向其四人出具完工單,確認工資總計為66990元,扣除已經借支的生活費15500元,剩余51490元未支付。后經了解,李新伍從天億建設公司滁州江北帝景一期項目部承包了滁州恒大江北帝景26#、27#、30#、31#、影城的瓦工工作,其內外粉刷由方亮安排人員施工。其通過勞動監察等方式經多次催要,李新伍均未支付。2018年3月27日,天億建設公司與李新伍達成備忘錄,確定天億建設公司已支付李新伍工資款975萬元,第三人再支付30萬元,剩余工人工資均由李新伍支付。2018年12月10日,魏宏笑、楊彩娥、魏宏于將應得工資款轉讓給其。
李新伍在庭審中辯稱:其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魏武笛與其不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其與案外人方亮建立了承攬合同或者工程分包合同關系,合同款項都是發放給方亮,方亮與魏武笛等人系勞務合同關系,方亮是魏武笛等人的雇主,請求駁回魏武笛的訴訟請求。
天億建設公司陳述其已將李新伍班組的工程款已結清,暫扣的魏武笛粉刷工糾紛款51500也因遲遲未開庭于2021年3月10日結清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魏武笛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唐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馬茂麗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