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文先超與被執行人羅啟春、江蘇天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20)蘇0282民初608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文先超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文先超與羅啟春、江蘇天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282執705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查明,本案執行依據(2020)蘇0282民初6086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羅啟春、江蘇天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文先超農民工工資138000元并承擔該款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江蘇天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28日將工資款140000元(包含其應當承擔的訴訟費)交至本院(2020)蘇0282民初6086號案件案款系統,且申請執行人現已到庭辦理了領款及結案手續
判決結果
駁回文先超的執行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戴華春
審判員許樂群
審判員閆文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俞博文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