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慶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慶環罰字[2019]56號行政處罰決定,本院已依法受理
慶陽市生態環境局與甘肅金城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行政非訴一案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甘1002行審26號
判決日期:2020-11-02
法院: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審查:2019年11月15日,慶陽市生態環境局的執法人員對慶陽市西峰區弘化西路市直機關北區海綿工程施工項目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項目由甘肅金誠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負責施工,施工場地內部分土方裸露,未覆蓋到位,施工過程未進行灑水抑塵。2019年11月21日,慶陽市生態環境局向被執行人甘肅金誠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作出了慶環改字(2019)53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對施工場地內渣土堆、砂石堆、開挖道路進行完全覆蓋,施工時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并于2019年11月25日前將整改情況附整改后照片上報慶陽市環境監察支隊。2019年11月22日,甘肅金誠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向慶陽市生態環境局進行了環境保護整改回復。2019年12月12日,慶陽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案進行了立案查處,并經慶陽市生態環境局集體討論決定,給予甘肅金誠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罰款14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日,慶陽市生態環境局作出了慶環罰告字(2019)56號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2019年12月24日,慶陽市生態環境局向被執行人甘肅金誠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進行了送達。2019年12月30日,慶陽市生態環境局以慶環罰字(2019)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甘肅金誠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處以罰款壹萬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處罰。處以罰款的,到期不繳的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告知其如果不服該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甘肅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慶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1月3日,慶陽市生態環境局向被執行人甘肅金誠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進行了送達。2020年6月11日,申請執行人慶陽市生態環境局作出了督促履行義務催告書對被執行人甘肅金誠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進行了催告,2020年6月18日,向被執行人甘肅金誠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進行了送達,但被執行人仍未履行。2020年8月5日,慶陽市生態環境局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判決結果
準予執行慶陽市生態環境局慶環罰字[2019]56號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執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向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李曉華審判員黨鴻運審判員趙堅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李寧
判決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