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長沙金卓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5520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書載明:“一、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截至2021年5月27日被告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長沙卓爾電商城管理有限公司物業費25600.18元,滯納金5420.8元,水費896.94元,電梯維保費3720元,以上共計35637.92元(滯納金暫計至2021年5月27日,此后滯納金以未付金額為基數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計算至物業費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二、被告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承諾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長沙卓爾電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項并打入原告長沙卓爾電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賬戶(賬號:長沙卓爾電商城管理有限公司,賬號:4316××××2193,開戶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高新支行);三、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執行
長沙金卓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105執425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7-31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立案執行后,依法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既未履行義務,也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發起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未發現被執行人銀行存款、不動產、網絡資金、收益類保險、證券等可供執行的財產。
2、2021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盧儀軍)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3、2021年7月,本院分別向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省監管局、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協助調查函,要求上述單位協助查詢被執行人名下住房公積金、金融理財產品、股息紅利情況,但均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4、2021年7月,本院向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青竹湖118號金卓產業園管理處發出協助調查函,請該單位協助對被執行人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調查,但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
5、2021年7月1日,本院對被執行人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進行網絡凍結,但上述賬戶均無余額可供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5520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可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義務,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若申請執行人需要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書;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自動解除,造成的損失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周博
審判員石時進
審判員余志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楊潤坤
代理書記員曾勝
判決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