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信息產業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濟南市歷城區山大路街道甸柳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甸柳居委會)、被告山東弘潤天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潤天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山東信息產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月、孫發財,被告(反訴原告)甸柳居委會委托訴訟代理人孟倩、楊洋,被告弘潤天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與濟南市歷城區山大路街道甸柳社區居民委員會、山東弘潤天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102民初9493號
判決日期:2021-09-02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山東信息產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甸柳居委會返還投標保證金?80萬元及利息(以80萬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判令弘潤天成公司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甸柳居委會、弘潤天成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2月31日,弘潤天成公司在采購與招標網發布《濟南市歷城區山大路街道甸柳社區**中心商業樓租賃項目招標公告》,公告中明確該項目招標人為甸柳居委會,代理單位為弘潤天成公司。招標文件載明:甸柳居委會對于招標項目出資比例為100%,該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并面向社會公開招標。山東信息產業公司根據公告要求在2020年1月6日購買招標文件,決定進行投標后于2020年1月16日向弘潤天成公司賬戶支付了投標保證金80萬元,2020年3月16日弘潤天成公司通知山東信息產業公司領取中標通知書。中標后,山東信息產業公司一直積極與甸柳居委會協商合同簽署事宜,但甸柳居委會明確表示其無法向山東信息產業公司提供產權證明,且要求山東信息產業公司與招標主體之外的案外人山東甸柳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導致山東信息產業公司至今無法簽訂合同,嚴重影響山東信息產業公司辦公場所搬遷計劃。山東信息產業公司多次發函要求甸柳居委會返還其扣押投標保證金80萬元并賠償山東信息產業公司因此遭受的損失,未果。弘潤天成公司作為招標代理單位,未盡到審核義務,且其作為投標保證金的收款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現山東信息產業公司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形成訴訟。
被告甸柳居委會辯稱,山東信息產業公司起訴要求甸柳居委會返還投標保證金及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該80萬元投標保證金,并非是山東信息產業公司交付給甸柳居委會的,且該80萬元保證金甸柳居委會至今沒有見到,何來返還。因此,山東信息產業公司第一項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山東信息產業公司違反招標文件約定及我國招投標法的規定,拒不與甸柳居委會簽訂合同,導致其投標無效,按照招標文件約定及法律規定,山東信息產業公司無權要求返還保證金,該保證金應當予以沒收。山東信息產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被告弘潤天成公司辯稱,一、山東信息產業公司以不正當理由拒絕與甸柳居委會簽訂租賃合同,被認定為投標無效,其保證金不能退還。二、山東信息產業公司未與甸柳居委會簽訂租賃合同,未達到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退還保證金的條件,保證金不能退還。三、根據招標文件第七條第2項載明中標服務費的交納:“中標人在簽訂合同前,按總報價的0.25%向代理機構交納中標服務費”,按照該標準計算,招標服務費為177000元。如果保證金需要退還,該費用應當留置。弘潤天成公司保留對山東信息產業公司的訴權。弘潤天成公司受甸柳居委會委托從事招標工作,一切權利和義務均由居委會承擔。
甸柳居委會向本院提起反訴請求:1.判令山東信息產業公司向甸柳居委會賠償損失3257588.68元;2.本訴、反訴全部訴訟費用均由山東信息產業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2月31日,甸柳居委會就“濟南市歷城區山大路街道甸柳社區**中心商業樓租賃項目”(簡稱“涉案項目”)委托弘潤天成公司發布了招標公告,對涉案項目公開招標。山東信息產業公司系投標人之一,并依據招標文件提交了標書。2020年1月20日,涉案項目經公開開標評審后,確定山東信息產業公司為涉案項目的中標人。弘潤天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中標通知書》后,立即通知山東信息產業公司領取,但山東信息產業公司直至2020年3月16日才正式領取了《中標通知書》。依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山東信息產業公司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與甸柳居委會簽訂合同。但山東信息產業公司不僅未按約履行反而屢次向甸柳居委會提出無理要求,甸柳居委會書面告知山東信息產業公司嚴重違反了招標文件的要求,但山東信息產業公司仍拒絕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履行義務。山東信息產業公司的行為已經給甸柳居委會造成了巨大損失。故甸柳居委會依法提起反訴,請求法院依法支持甸柳居委會的反訴請求。
山東信息產業公司針對甸柳居委會反訴辯稱,甸柳居委會的訴求沒有事實依據,其反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甸柳居委會沒有保證對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且要求山東信息產業公司與案外人山東甸柳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山東信息產業公司認為這屬于對于招投標事宜的實質性變更,因此,甸柳居委會違約在先,導致雙方無法履行招投標的相關義務,對此產生的損失應由甸柳居委會自行承擔。
弘潤天成公司針對甸柳居委會反訴辯稱,如果山東信息產業公司確實造成了甸柳居委會的經濟損失,我認為這個費用應該賠償。招標文件第11頁第九條,關于無效投標規定中有相關規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2月20日,甸柳居委會、弘潤天成公司簽訂《招標代理合同》,甸柳居委會委托弘潤天成公司代理濟南市歷城區山大路街道甸柳社區**中心商業樓租賃項目招標事項。后弘潤天成公司作出招標文件,該文件第一部分招標公告,“一、招標條件,本項目為濟南市歷城區山大路街道甸柳社區**中心商業樓租賃項目,招標人為甸柳居委會,項目出資比例為100%。該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面向社會公司招標。二、項目概況,本項目濟南市歷城區山大路街道甸柳社區**中心商業樓租賃項目,位于解放路與二環東路交匯處,商業樓共地上四層,合計面積約6521.65m2,及40個地上停車位,地下負一層整體停車位……”;第二部分投標人須知,“前附表……7.投標保證金金額80萬元,開戶單位弘潤天成公司……14.投標限價第一年租金人民幣550萬元起,投標人投標不得低于該價格,否則視為投標無效。注:本文件所述租金均為不含稅價格……八、投標保證金……3.未中標單位的保證金,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中標人的保證金在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九、無效投標……(二)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投標不僅被視為無效,而且投標人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行使權利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投標人給招標人和代理機構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7.中標人不按規定簽合同的……”;第三部分項目說明,“……2、對承租方的要求:(1)全部承擔協調水、電、電梯、消防、物業、停車等一切公共資源的責任及費用,出租方概不負責……4.租賃、運營及安全責任等約定……(4)承租方按物業公司規定自行辦理入場手續,交納相關水電、電梯、消防、物業、車位管理等費用”;第五部分合同格式(參考),“……第三條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賃期內的租金數額為不含稅價格,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租金發票,稅金全部由乙方承擔,另行支付……第五條租賃期間的其他費用,除租金外,因承租、使用出租房屋所需繳納的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衛生費、消防費、房產稅、印花稅、工商稅、經營稅、土地使用稅等……”。另文件對開標、評標、中標等事項進行了說明定。
山東信息產業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弘潤天成公司支付投標保證金80萬元。山東信息產業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進行投標并中標。
2020年1月23日,甸柳居委會(招標單位)、弘潤天成公司(代理機構)出具《中標通知書》,內容為“山東信息產業公司:濟南市歷城區山大路街道甸柳社區**中心商業樓租賃項目于2020年1月20日在濟南市歷下區奧體西路1222號力高國際3號樓*層會議室公開招標后,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招標單位確定,同意你單位為本項目的中標單位。中標價:第一年租金5900000.00元;租金總報價:76289212.50元。請接到本通知后,派代表帶有關證件、手續三十日內與招標單位簽訂合同。在法定期限內不進行合同的草擬和簽訂的,按放棄中標處理”。山東信息產業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領取中標通知書。
2020年4月30日,山東信息產業公司作出《關于**中心商業樓租賃合同無法簽署的函》,內容為“甸柳居委會:根據前期雙方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溝通,考慮后續雙方存在風險,無法按照中標要求進行合同簽訂。主要問題如下:1.招標主與擬簽訂合同主體不一致。本次招標主體為甸柳居委會,而根據前期雙方工作人員的溝通,后期簽訂合同的主體及不動產權人為山東甸柳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這與我公司參與投票的招標人不一致,故我公司只能與招標人系甸柳社會居委會簽訂合同。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居委會出租房屋應提供相應的居委會決議,如果招標人無法提供,很可能導致我司與居委會簽訂合同無效,故在你委員會提供相關協議后,我司才可以按照相關要求簽署合同。3.截止目前,你委員會向我司提供的五證及竣工驗收等材料無法確認產權,我司需要確認合同涉及房屋確系你委員會所有,才可以簽署租賃合同。故在你委員會無法提供產權備案登記或權屬證明情況下,我司無法與你委員會簽訂合同。由于以上原因導致合同目前無法簽訂,望貴委員會于收到此函后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否則請貴委員會將我司繳納的投標保證金予以退還,特此函告”。
2020年5月8日,甸柳居委會作出回函,內容為“山東信息產業公司:我司于2020年5月6日收到貴司“關于**中心商業樓租賃合同無法簽署的函”。現回函如下:……貴司在來函中提到:“招標主體與擬簽訂合同主體不一致”、“居委會決議”及“無法確認產權”的問題,貴司參與招投標之前已經對商業樓現狀有所了解,在中標之后,貴司也多次去商業樓處了解現狀,且多次與物業公司或開發商及街道辦事處因租賃房屋的事宜進行溝通。我居按照貴司的要求已經多次進行了說明、協調,同時依據貴司對招標文件已完全認可的前提,故我居不再做進一步解釋。綜上,由于貴司未按招標文件的約定在發出中標通知書30日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行為,已經給我居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如貴司收到本回函5日內拒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則我居只能按照招投標文件的約定沒收貴司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并追究貴司因拖延簽訂合同而給我居造成的全部損失……”。
2020年5月9日,山東信息產業公司作出回函,內容為“來函已收悉,現對回函的回復如下:我公司收到中標通知書后,要求貴居提供關于產權證明材料,同時一直友好協商,積極對房屋租賃合同條款進行溝通,但截至收到貴居的回復函為止,仍未收到證明產權的有效材料。如貴居不能提供上次函中所述材料及說明,則無法判定此次招標的有效性。另,貴居作為招標主體,卻要求我公司與山東甸柳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招標主體與簽訂合同主體不一致,這也與《招投標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相違背。綜上,貴居應將我公司繳納的投標保證金予以退還。請貴居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內與我公司聯系,協商退還投票保證金等相關事宜,否則,我公司將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貴居給我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
2020年5月26日,甸柳居委會作出《通知》,內容為“山東信息產業公司:鑒于貴司于2020年4月30日給我居委會郵寄的《關于**中心商業樓租賃合同無法簽署的函》及2020年5月9日給我居委會郵寄的《回函》中,已經向我居委會明確表示不簽訂中標項目—鼎峰中心商業樓《房屋租賃合同》,針對貴司的該違約行為,特通知如下:貴司未按招標文件第二部分投標人須知第九項第(二)條之規定與我居委會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針對我居委會**中心商業樓租賃項目的投標無效。貴司的行為已經給我居委會造成了巨大損失,故我居委會將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沒收貴司的投標保證金,并依法追究因貴司未按要求簽訂合同給我居委會造成巨大損失的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出租之前的租金、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損失)。
甸柳居委會提交2015年9月9日甸柳居委會(甲方)與山東魯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內容為“……該項目用地位于解放路南側,二環東路西側,面積約13.8畝……擬建設100米以上的寫字樓及四層裙樓,其中100米以上的寫字樓坐落于該宗地北端,該四層裙樓在該寫字樓南側。二、合作方式1、甲乙雙方配合參加該項目用地的出讓競買,由乙方以乙方名義競得該項目用地。2、競得該項目用地后,乙方依照本協議約定為甲方提供實物補償。3、甲方將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購)合同》應得的補償費要求政府直接返還支付給乙方所有。4、甲方依據本協議約定取得相應的實物補償……四、甲方取得的實物補償,乙方競得該項目用地后,甲方取得該項目用地建設的寫字樓南側1-4層裙樓及所附地下負一層空間、寫字樓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房屋和裙樓與寫字樓南端室外場地50個地上停車位……”。
甸柳居委會提交2016年1月15日甸柳居委會、山東魯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補充協議》,約定山東魯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指定濟南魯班**置業有限公司承接山東魯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權利義務,甸柳居委會予以同意。
甸柳居委會提交甸柳居委會(甲方)、濟南魯班**置業有限公司(乙方)簽訂《補充協議二》,約定“……二、根據項目實際現狀,甲方用位于6層的寫字樓面積1000平方米向乙方置換裙樓商業面積475平方米……至此,乙方向甲方交付裙樓商業面積共計6521.65平方米。三、根據《合作協議書》的約定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地上停車位50個,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乙方只向甲方提供編號為DL11-DL50共40個地上停車位……四、本協議簽定5個工作日內甲方接收上述實物補償的寫字樓南側1-4層裙樓、裙樓基層儲藏室、地下負一層空間及地上40個停車位,辦理相關交接手續……”。
據本院調查查明,涉案項目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庭審中,本院詢問甸柳居委會在與山東信息產業公司商談簽訂合同中是否存在更換主體的問題,甸柳居委會回答“我們曾經有兩個委托人楊*與李*、譚**協商過,并且告知其是否同意還需各方領導拍板確定,對方針對更換主體并未明確表示不同意,但也沒有明確表示同意,所以在其后的交流中甸柳居委會并沒有要求山東信息產業公司更換主體簽訂合同”。
山東信息產業公司提交其工作人員譚**、李*與甸柳居委會指派律師楊*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兩份,兩份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譚**、李*與楊*就簽訂租賃合同相關的產權手續、物業、稅費、合同簽訂主體等進行了溝通。
上述譚**與楊洋微信聊天記錄記載,楊*于2020年3月24日向譚**發送五證、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材料;
譚**于2020年4月1日向楊洋發送關于合同溝通事宜文件,文件內容“甸柳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前期雙方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溝通,還需進一步在合同中明確以下具體事項:1.物業管理。所租賃的房屋及車位整體獨立,可以進行獨立管理。由于我公司業務涉及安全領域,對保密及安全要求高,我方擬自行進行樓宇及車位物業管理。2.房屋稅收。按照房屋出租中房產稅相關條例及政策規定,房產稅應由產權所有人(出租人)承擔。招標書中所列的合同未參考范本,在前期溝通時答復為合同可以在中標后進行詳談。3.合同中其他條款的約定,比如甲乙雙方所承擔的權利及責任等應盡量雙方平等,保證甲乙雙方利益均不受損害,山東信息產業公司,2020年3月31日”;楊*于2020年4月15日向譚**發出“譚總,4月15號了,按照招投標程序的話,中標通知發出30天內簽訂合同,如果你們還沒定好,那就要按程序走了,村里已經很讓不了,但也不能違規啊”,譚**回復“楊律師,已跟村里溝通,同意順延七天”;2020年4月22日楊*向譚**發出“怎么樣了譚總”譚**回復“一會兒給消息,昨天催集團了”;2020年4月30日楊*向譚**發出“譚總,公司那邊程序走的怎么樣了”,譚**問楊*“楊律師,現在要是簽合同的話還是只能跟甸柳集團簽訂?”楊*回復“是的譚總,最好跟甸柳集團簽,辦證辦到集團名下的”“甸柳這邊不用擔心主體的事,集團也是集體的,到時候可以讓居委會出個證明”,譚**向楊*發出“現在我們上級公司提出了招標主體和擬簽訂合同主體不一致的問題”“咱們現在有無在建委備案的合同電子版或者掃描件,能發給我們一份嗎”,楊*回復“有的,我給你找”,后回復因為還沒到那個程序備案合同沒有,主體的問題我感覺根本就不是問題,居委會肯定出證明,辦集團的證肯定跟集團簽對咱來說是有好處的,你要是跟居委會簽了,那更是主體的問題了,這個備案合同是辦證之前的一個程序等;同日,譚**向楊*發出“抱歉了,楊律師,集團認為合同存在風險,無法簽訂,你看能給我個地址,按照集團要求發個書面的函”。
上述李*與楊*微信聊天記錄記載,楊*于2020年4月8日向李*發出“李老師,有個情況說一下,居委會打算辦證時以集團的名義下證,一會我把集團的營業執照發你一份”李*向楊*發出“那就是簽合同的話需要跟集團簽是吧,你說的下證的名義以及簽合同的事我現在去跟領導匯報下哈”楊*回復“好的,跟集團簽吧”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駁回被告濟南市歷城區山大路街道甸柳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反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11800元,減半收取計5900元,由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負擔;反訴費16430元,由被告濟南市歷城區山大路街道甸柳社區居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韋華
判決日期
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