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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2民終6940號         判決日期:2021-09-01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王浩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改判三被上訴人承擔工程款數額在原判決基礎上增加141354元;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本案一審中,原告提交了決算人員孫悅強關于該八處機井通工程的電話錄音以及決算報告,該組證據可以充分證明原告帶領工人所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價款,稍微有點常識就可以明白工程是以決算的報告進行結算,而一審法院卻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款結算,明顯違背常識。 山東信產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萊西市人民法院(2021)魯0285民初133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王浩的訴訟請求或發回一審法院重審;2、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明顯錯誤,判決缺乏依據,依法應予以糾正。一、被上訴人王浩就涉案款項不具有訴權,不是適格的原告,訴訟主體明顯錯誤。1、本案所涉作業系由上訴人通過承攬的方式從青島電氣工程安裝有限公司萊西分公司(簡稱電氣公司)獲得,并就該承攬安裝作業與第三人青島魯投高科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簡稱魯投公司)簽訂委托合同、進行結算。而且上訴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和付款進度將費用按時付款至青島魯投高科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拖欠費用的情況。因此,上訴人與王浩之間并無任何合同及法律關系。上訴人與王浩不是合同的相對方,無權向上訴人提出任何權利主張。2、王浩參與涉案勞務作業系受上海電信工程有限公司(簡稱上海電信)指派,履行職務行為。上海電信公司經理丁秉文與魯投公司經理周兵的微信聊天記錄完整反映了上海電信按照魯投公司要求提報本公司資質證書、申報培訓考試人員名單(51人)、安排王浩帶領該團隊對接考試、以上海電信公司名義為具體作業人員投交集體意外保險(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單)等,可以證明上海電信公司以此承攬魯投公司手中涉案機井通項目勞務的事實。并且,王浩在萊西電力溝通微信群中一直以向公司領導匯報的口吻和稱呼向丁秉文隨時匯報上海電信所派人員上崗培訓完成情況、保險投交情況以及具體施工作業情況。況且,丁秉文、周兵實際上也各自代表自己的公司全程跟蹤了勞務作業的履行過程。因此,王浩代表公司參與的涉案機井通項目是上海電信公司從魯投公司處承接的勞務作業,與王浩本人無關。丁秉文個人與王浩惡意串通所出的關于王浩個人組織施工的證明,既與微信聊天記錄自述內容相矛盾,也與上海電信公司為作業人員投交團體意外險的事實相矛盾,故不足采信,王浩不是合法的權利主體。被上訴人提交的截取的、不完整的微信記錄及王浩自己陳述卻沒有得到明確回答及魯投公司認可、存在嚴重歧義的錄音內容,并不能完整反映和呈現整個案件事實及過程。一審僅根據該有疑證據推定王浩通過丁秉文、周兵作為介紹人的身份獲取案涉工程并應給與周兵10%協調費嚴重背離客觀事實(上訴人將提交完整的微信記錄予以證實)。況且,唐志成雖然是上訴人員工,但根據上訴人與電氣公司的勞務分包合同約定,涉案勞務分包中,上訴人的分包人代表人是沈秀偉、劉勝利,并非唐志成,唐志成無權就涉案作業做出任何處分、承諾及決定,唐志成的錄音、微信記錄并不能得出其默示王浩是實際施工人的結論。3、王浩依法不具有實際施工人的身份。上訴人與魯投公司、魯投公司與上海電信公司之間的關系屬于合法的承攬安裝的勞務分包合同關系,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實際施工人是基于建設工程違法分包、轉包、非法借用資質等導致施工合同無效所產生,且實際履行施工義務的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實際投入了資金、人員、設備等,基于施工合同產生工程款的問題,而被上訴人及其其他勞務作業人員是基于勞務合同產生單純的勞務報酬,因此,勞務合同關系主體不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的實際施工人的適用情形,被上訴人王浩依法根本不具備實際施工人的身份,一審認定沒有法律依據。4、涉案勞務作業由實際參與的眾多自然人實施,追索勞務報酬應由各權利人自行實施,王浩不能證實其得到了所有人的授權、具有代行他人權利的資格或合法依據,因此,其無權主張案涉勞務費用。二、涉案項目至一審判決時尚未完工,也未進行驗收,不滿足付款條件。根據上訴人與青島魯投公司簽署的《萊西河頭店鎮10KV東大寨、10KV臧格莊村農灌臺區等9個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配網工程勞務分包(線路)項目勞務分工簡易合同》,結算方式為收到業主付款后同比例支付,最終結算金額即最終工程價款以雙方簽字的結算審計金額進行結算。而根據上訴人與電氣公司簽訂的《配網工程勞務分包合同》16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最終以承包人審定的金額作為勞務分包結算的依據。而據了解核實,上海電信指派的包括王浩在內勞務作業人員在2019年施工過程中未施工完成及整改完畢就離開了項目所在地,也未提交任何竣工資料、竣工圖紙等材料。截止一審判決時,項目至今仍未通過整體驗收,并因此而導致上訴人截止目前僅收到業主方(電氣萊西分公司)的項目預付款,金額合計為156404.7元。根據合同約定,上訴人給青島魯投公司已支付預付款金額為132951.94元。同時,一審法院認為案涉項目已經通電,便視為項目已經合格驗收通過,與事實不符。針對案涉項目已經通電問題,一審中山東電力公司已經出具書面證明材料進行說明,一方面是為防止變壓器等設備被盜,另一方面是為解決農村灌溉難題,暫時運行送電是為滿足農村地區灌溉需求,而并不是認為項目已經滿足合格驗收條件。三、一審判決在認定勞務施工費金額時存在錯誤。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與山東電氣工程公司約定的施工費總金額521349.00元認定和計算上訴人應支付的施工費用存在錯誤。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被上訴人受上海電信公司指派為青島魯投公司從事勞務,其款項應由青島魯投公司按照其雙方約定予以支付;2、上訴人作為業務承攬關系的勞務分包人,與山東電氣工程公司簽署合同后,對該項目進行的再分包是在符合公司毛利率(X%)要求的前提下進行,而非原金額的直接分包;3、王浩作為原告,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不僅應當舉證所實施的作業量,而且應當證明其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具體結算價款及方式的約定,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而被上訴人并無提供有效證據證實上訴人與其約定支付的計價方式,故即使判決支付,也應當以鑒定機構根據國家標準做出的的勞務費鑒定價款作為依據,而不應以上訴人與電氣公司之間尚未實際確定的合同價款為標準。4、案涉項目實際施工中工作量與合同簽署時差異較大,勞務分包合同金額僅僅是預估金額,且電氣公司發包時預估金額包含了相應的機械費等成本費用,并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14.1條明確約定工程量依據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簽證、竣工圖,按照恒源電工集團結算標準進行計算;在13.4條規定,本工程的勞務報酬采用恒源電工集團結算方法,并由青島供電公司統一招標的中標價按實際工程量審計后結算。因此,王浩訴稱的勞務作業工程量并未經勘驗、鑒定,具體結算金額應根據實際工作量,經審計后,予以確定。5、一審按照上訴人與電氣公司分包合同價款的九分之八確定案涉八處勞務施工費明顯錯誤。九個機井通的工程量并非均勻一致,而是存在巨大差異(圖紙明顯可見),因此,一審將每個機井通的作業量按照平均主義均等計算是違背客觀實際的。 山東信產公司辯稱:答辯意見同我們的上訴意見。 山東電氣工程公司、山東電力公司共同辯稱:本案是王浩與山東信產之間的合同糾紛,與二被上訴人沒有直接關系。 青島魯投公司述稱:答辯意見同山東信產公司意見。 王浩辯稱:一、關于王浩訴訟主體資格。(一)在王浩與山東信產公司唐志成錄音中,可以明確得出,王浩根本不知道山東魯投公司的情況,即便是認識周兵也是通過丁秉文介紹,且唐志成在其與王浩的微信聊天中,明確表示周總負責協調,所以才有10%協調費。合同采用要約、承諾方式訂立,按照本案王浩作為實際施工人,均與山東信產公司發生業務往來,且在承接山東信產公司該項業務時,王浩已經得知周兵負債累累,按照常識、常理、常情,王浩均不可能與周兵發生業務往來,且周兵收取協調費,僅為周兵在萊西電力公司有關系,可以承攬工程活。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王浩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二)王浩組織的施工成員及投保人員雖然部分系上海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人員,但系與王浩之間的發生的勞務法律關系,結合中間人丁秉文的情況說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王浩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三)山東信產公司是控制書證一方,在王浩施工過程中,一審中,唐志成未提勞務分包人代表人沈秀偉、劉勝利,現在又主張勞務分包人代表人沈秀偉、劉勝利,明顯系虛假陳述,違反禁反言原則。(四)根據相關法律案由的規定,勞務分包合同在建設工程項下,本案中,山東信產公司與電氣公司簽訂的合同即為勞務分包合同,王浩與其雇傭的施工班組之間為勞務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其與其雇傭的施工班組之間不存在授權問題,這是法律基本常識,山東信產公司上訴意見是對法律的曲解。二、關于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付款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等建設工程的相關法律規定,電力公司收取的電費,案涉機井通已經投入使用,這是客觀事實,一審庭審中,山東信產公司和青島魯投公司均稱其實際施工剩余工程,但是實際剩余情況一份證據都未提出,根據法律規定,法庭不應采信。而本案現有八處工程已經使用,在原告王浩與唐志成的微信聊天中唐志成均已默示的方式確認,只是要求原告王浩與案外人周兵聯系,綜上所述,王浩施工工程山東電力公司已使用,在王浩施工后,山東電力公司補辦招投標手續違反招投標法的規定,山東信產公司無具體施工隊伍,未參與施工,全程施工人均為王浩組建的施工隊伍。三、關于施工費金額。一審中,王浩主張工程已經決算,并且出具決算報告,決算報告就在被告山東電力公司掌握,山東信產未能給付王浩施工結算憑證,王浩提交的結算備案應未有公章,一審法院未采信,按照山東信產與前手承包合同結算。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年11月4日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答第4條規定,合同約定按照固定總價結算的,實際施工未超出約定施工范圍的,應按照固定總價結算。工程尚未完工,合同約定固定總價,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對于能夠確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約定施工范圍比例的,應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為基礎按照比例折算。本案中,發包方自行建設完畢一處工程,其余八處由王浩施工,最基礎的也要按照固定合同的比例計算。本案中,一審已經將唐志成要求的管理費和周兵協調費予以扣除,山東信產公司在未投入任何施工勞務的情況下又上訴主張按照毛利率X%與民法總則和建設施工合同立法本意相悖,榨取農民工的勞動果實。2019年6月10日,工程完畢之后,青島電氣工程安裝有限公司萊西分公司與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配網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為勞務分包合同,一審中,其他當事人明確表述為勞務分包合同,山東信產公司稱包含機械無事實依據,前后矛盾。本次工程自施工以來,已經歷時兩年時間,工程在2019年6月完工,但實際施工人在市場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辛辛苦苦領著農民工干活,都是出賣勞力的血汗錢,但討薪之路無比艱難,案外人周兵利用其在國有企業的關系、唐志成強迫王浩與另一青島魯投公司簽訂合同,違反公平原則和自愿原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基礎上,依法維護王浩的合法權益。 王浩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款數額為495281.55元,利息以495281.55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一、涉案相關合同簽訂情況。1、2018年12月19日,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萊西市供電公司與青島嘉永和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輸變電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青島萊西河頭店鎮10KV東大寨村農灌臺區等機井通電新建工程等兩個工程,發包人: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萊西市供電公司,承包人:青島嘉永和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式為費率承包。工程范圍:青島萊西河頭店鎮10KV東大寨村農灌臺區等5個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新建配變5臺,采用S13-100KVA;架設AC10KV-JKLGYJ-95?15m㎡型號10KV架空線路長度2.692km;新建10KV電纜線路0.32km,采用YJV-3×70m㎡電纜;架設AC1KV-JKYJ-70m㎡型號1KV架空線路長度0.48km;新建低壓電纜線路0.83km,其中采用YJLV-4×16m㎡電纜0.22km,采用YJLV-4×50m㎡電纜0.61km;新建JP低壓配電柜5套。青島萊西河頭店鎮10KV藏格莊村農灌臺區等4個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新建配變4臺,其中S13-100KVA共計1臺;其中S13-200KVA共計3臺;架設AC10KV-JKLGYJ-95?15m㎡型號10KV架空線路長度3.363km;架設AC1KV-JKLGYJ-70型號1KV架空線路長度1.4km;新建低壓電纜線路1.148km;新建JP低壓配電柜4套。關于工期,計劃開工時間:2019年2月20日,計劃竣工時間:2019年5月31日。工程價款:費率承包,簽約合同價格為692672.97元(工程實際結算金額=結算金額×0.9225)(含稅),增值稅稅率10%。關于支付方式,分期支付:預付款支付簽約合同價的30%,進度款在完成工程量大于50%以上時支付簽約合同價60-80%,工程竣工合格、結算審核完成后90日內支付97%,剩余3%為工程質量保證金。2019年6月10日,青島電氣工程安裝有限公司萊西分公司與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配網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承包人為青島電氣工程安裝有限公司萊西分公司,勞務分包人為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計劃開工時間2019年6月10日到2019年8月8日,勞務分包范圍為青島萊西河頭店鎮10KV東大寨村、10KV藏格莊村農灌臺區等9個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河頭店鎮10KV東大寨村農灌臺區等5個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新建配變5臺,采用S13-100KVA;架設AC10KV-JKLGYJ-95?15m㎡型號10KV架空線路長度2.692km;新建10KV電纜線路0.32km,采用YJV-3×70m㎡電纜;架設AC1KV-JKYJ-70m㎡型號1KV架空線路長度0.48km;新建低壓電纜線路0.83km,其中采用YJLV-4×16m㎡電纜0.22km,采用YJLV-4×50m㎡電纜0.61km;新建JP低壓配電柜5套。青島萊西河頭店鎮10KV藏格莊村農灌臺區等4個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新建配變4臺,其中S13-100KVA共計1臺;其中S13-200KVA共計3臺;架設AC10KV-JKLGYJ-95?15m㎡型號10KV架空線路長度3.363km;架設AC1KV-JKLGYJ-70型號1KV架空線路長度1.4km;新建低壓電纜線路1.148km;新建JP低壓配電柜4套,合同價款521349元(含稅)。合同價款支付:預付款支付簽約合同價的30%,進度款在工程竣工驗收送電前支付簽約合同價的60%,工程驗收送電合格審計后,按照審計額度支付95%,剩余5%為工程質量保證金,質保期為一年。稅率3%(增值稅專用發票),施工方式:清包工。2019年5月22日,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與青島魯投高科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簽訂青島萊西市電業局電力業務合作框架協議,2019年7月15日,雙方簽訂勞務分包協議,工程含稅總價443173.11元,勞務分包范圍為青島萊西河頭店鎮10KV東大寨村、10KV藏格莊村農灌臺區等9個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未與王浩簽訂書面合同。二、涉案工程的建設施工履行情況。唐志成系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結合唐志成與王浩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在案涉工程施工前,雙方磋商過程中,唐志成要求王浩組織人員到發包方處參加考試,王浩向唐志成詢問入網許可證培訓考試的地點等相關事宜,2019年2月,唐志成告知王浩考試地點在青島萊西電力公司,王浩向唐志成發送項目主要人員表山東,唐志成發送萊西14個臺區壓縮文件,唐志成向王浩索要施工人員電工證和身份信息。2019年3月,雙方協商現場勘探及合作事宜,王浩稱計劃安排兩個班組到現場勘探,唐志成稱已和設計部對接,可以同時兩個隊伍勘探現場。唐志成向王浩發送工程表,王浩稱有一個項目目前未協調妥當,詢問進展如何?唐志成稱一起協調并詢問了王浩正式施工開始時間,王浩詢問何人一起協調,唐志成回答“周總這邊”。2019年4月13日,王浩與案外人周兵的為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主要內容如下:王浩稱扒頭張家村項目由于租賃設備70挖機在施工過程中不慎挖壞農民地下水管,經多次協商,目前需要賠付1000元,否則不準施工。周兵稱破壞水管給人家修復好。2019年4月14日,王浩稱這兩天會安排施工班組重新進場施工,周兵稱去了村里會配合。王浩又告知周兵,今天電力局長現場檢查工作臨時取消。王浩發送文件“上海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并注明保險。2019年6月,案涉青島萊西市姜山鎮10KV東賢都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水集街道辦事處10KV茂芝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經濟開發區處10KV管道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經濟開發區處10KV院莊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河頭店鎮10KV東大寨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南墅鎮10KV扒頭張家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河頭店鎮10KV藏格莊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河頭店鎮10KV東趙家莊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由王浩施工完畢,剩余青島萊西市毛家埠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由被告山東電力公司供電所自行完成,山東信產公司未對上述八處工程進行施工。2019年9月21日,王浩要求山東信產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稱“山東萊西8個機井通項目完工已近半年,貴司施工款至今分文未付…”唐志成回答,我這兩天問問周總,組織個微信溝通群。2019年10月9日,王浩稱“3月中旬進場,4月底施工完畢,貴公司分文未付…”唐志成回答:“周總那邊都得解決完”。王浩提交案外人丁秉文與唐志成、王浩與唐志成通話錄音。案外人丁秉文與唐志成通話錄音體現主要內容如下:1、王浩帶領的施工工人要求支付工資;2、唐志成收取相應管理費;3、案外人周兵負責施工現場協調和向義務人協調追款,并收取10%協調費;4、案外人丁秉文協調唐志成要求相關部門撥款后專款專用,但仍未得到工程款。王浩與唐志成通話錄音主要內容如下:1、王浩向唐志成要案涉工程款,唐志成稱需要向青島魯投公司簽訂合同、開發票走流程,王浩稱青島魯投公司是哪家公司不清楚,我憑什么要和青島魯投公司有關系,唐志成稱你就等著拿錢行了,你不用知道,我們是和青島魯投公司合作;2、唐志成稱工程中由好幾根桿子沒給人家按上,你得弄利索了,王浩稱要我們重新安裝桿子與設計方案不符,我們是按照設計方案做的,并且施工隊已離開現場,現在在四川干活;3、王浩未收到施工費用。訴訟過程中,王浩申請對案涉八個機井通已經實際使用情況調取相關證據,經依法調查及核實,案涉八處青島萊西市姜山鎮10KV東賢都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水集街道辦事處10KV茂芝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經濟開發區處10KV管道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經濟開發區處10KV院莊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河頭店鎮10KV東大寨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南墅鎮10KV扒頭張家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河頭店鎮10KV藏格莊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河頭店鎮10KV東趙家莊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已經投入使用。訴訟過程中,山東電力公司關于通電使用情況出具書面材料,內容如下:案涉八個機井通工程一是為防止變壓器等設備被盜,已提前接火,二是機井通因本質解決農村灌溉需求,雖然存在問題但經供電公司修整,暫時進行送電滿足農村地區灌溉需求,解決農村灌溉難題。三、涉案工程價款給付情況。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萊西市供電公司分別于2019年5月24日、8月14日向青島電氣工程安裝有限公司萊西分公司給付施工價款合計554136.48元。青島電氣工程安裝有限公司萊西分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山東信產公司支付工程款156404.70元。山東信產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支付青島魯投公司132951.94元。四、其他情況。訴訟過程中,山東電力公司明確表示案涉全部工程無各分項價款明細,不單獨計算分項工程價款。后王浩提交各分項工程決算資料,山東電力公司、山東電氣工程公司、山東信產公司、第三人青島魯投公司均不認可。案外人丁秉文出具書面材料,主要內容如下:丁秉文,1980年4月22日出生,任職于上海電信工程有限公司,青島萊西市姜山鎮10KV東賢都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水集街道辦事處10KV茂芝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經濟開發區處10KV管道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經濟開發區處10KV院莊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河頭店鎮10KV東大寨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南墅鎮10KV扒頭張家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河頭店鎮10KV藏格莊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河頭店鎮10KV東趙家莊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由王浩個人組織人員施工,配合山東信產公司施工。2021年1月19日庭前會議中、2021年3月2日開庭審理中,山東信產公司提交的補充意見中加蓋印章模糊且無印章編號,其提交的授權委托書中加蓋印章明確無“項目管理”標識,后經法庭依法調查,山東信產公司出具情況說明,主要內容如下:山東信產公司行政公章僅有一套,備案號碼為370××××2264,同時公司同一為各地經營單位配置了項目管理章,作為項目及日常經營管理使用,全稱為“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項目管理章”,在(2021)魯0285民初133號中,唐志成作為我公司工作人員,其提交的材料公司知曉并認可其效力,一切責任由公司承擔。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依職權追加青島魯投公司為第三人。訴訟過程中,經審理本案案情復雜,且各方均補充證據和提交說明,故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青島嘉永和電力工程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注銷,該公司被青島電氣工程安裝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一審法院認為,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單位工程分包給個人施工的,應認定為違法分包。本案焦點問題是:1、本案何主體為勞務分包合同的實際施工人;2、案涉工程價款數額;3、案涉工程款的支付義務主體應如何確定。關于本案爭議焦點1,各方對合同約定的工程施工主體有爭議。原審認為,實際施工人是實際履行承包人義務的人,實際施工人可以是對整個工程施工的人,也可以是部分進行施工的人。結合王浩與山東信產公司工作人員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案外人周兵與王浩的微信聊天記錄,案外人周兵與案外人丁秉文微信聊天記錄、案外人丁秉文與山東信產公司工作人員唐志成通話記錄及本案實際施工情況,可以認定:案外人丁秉文欲通過案外人周兵的介紹承包案涉工程,并與案外人周兵發生磋商,后丁秉文未進行承包,其作為中間人介紹王浩承包該項工程,后王浩系經過中間人周兵和丁秉文前期磋商違法分包獲取該項工程,并對案涉八處機井通施工完畢。山東信產公司未參與案涉工程施工,山東信產公司僅擔任管理角色,現發包方已將上述工程投入使用并收取電費。本案中,王浩雖然未與山東信產公司簽訂書面合同,但王浩一方已經履行施工義務,基于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應允許實際施工人通過微信、電話錄音等方式固定工程范圍、結算方式。通過案外人丁秉文與案外人周兵微信聯系記錄,雙方在本案工程實施之前以中間人身份進行接洽,故,丁秉文、周兵應為中間人,同時周兵收取10%協調費。從山東信產公司工作人員唐志成與王浩的聊天記錄和通話記錄顯示,案涉工程施工完畢之后,唐志成要求王浩與第三人青島魯投公司簽訂合同,并稱山東信產公司均與第三人青島魯投公司合作。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是王浩與山東信產公司發生違法分包關系,山東信產公司與山東電氣工程公司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山東信產公司工作人員唐志成在施工(合同)完畢后對王浩所述系山東信產公司與第三人青島魯投公司內部約定,與王浩無關。關于唐志成在庭審中稱我方一直把王浩方當作第三人青島魯投公司施工人員告知各項事宜,但通觀察本案全部微信聊天記錄和通話記錄,唐志成均以默示的方式對王浩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予以確認,故唐志成通話錄音內容與庭審陳述前后矛盾,不予采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結合本案實際和各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對王浩主張其系本案實際施工人的主體地位予以確認。關于實際施工量問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庭審中,山東信產公司、山東電力公司和第三人青島魯投公司均稱其實際施工案涉八處工程相應工程量,但均未提供證據,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不予采信。待相關權利人有相應證據后可另行向相關義務人主張。關于本案爭議焦點2,案涉八處工程發包人已經投入使用,雖然未能驗收,但為維護相關權利人利益,防止發包人不當得利和結算事項久拖不決,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應予準許。關于工程價款問題,王浩雖然提交了案涉工程結算方面的證據,認為案涉工程最終結算以審計金額為594601.37元為依據,但該結算文件是否系山東電氣工程公司和山東信產公司的結算依據處于真偽不明狀態,因山東信產公司與山東電氣工程公司已經對案涉工程勞務費約定為固定價款521349.00元,故本案工程價款結算以按照山東信產公司與山東電氣工程公司約定的合同價款作為結算依據為宜。關于案涉八處工程價款數額,根據本案實際,應綜合現有證據認定。訴訟過程中,發包方明確表示案涉工程系整體計算價款,鑒于僅有一處系發包方自行建設,為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減輕當事人訴累,本案王浩施工的八處價款計算比例按照山東信產公司與山東電氣工程固定勞務費價款的九分之八為宜,即案涉八處勞務施工費價款為458787.12元(521349.00元×0.88)。關于王浩主張按照95%支付案涉工程款,原審認為,締約過程中,王浩與中間人已對案涉工程款分割比例存在口頭約定,且周兵已提供媒介服務和實際參與協調,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周兵應獲得關于10%的現場協調費。關于扣款順序和比例上,王浩主張按照總價款扣除5%比例后,再扣除10%給案外人周兵,但雙方在磋商過程中對此約定不明,結合交易習慣和本案實際,周兵已在前期已積極在相關部門爭取案涉工程項目和作出相關施工事宜協調,故其協調費按照合同總價款的10%比例計算為宜。關于管理費,王浩認可支付山東信產公司5%比例,結合本案王浩提交的證據,雙方未提及管理費比例,但山東信產公司在補充意見上稱沒有管理費,原審認為,在堅持實事求原則基礎上,王浩認可支付5%比例管理費,系王浩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和處分,屬于訴訟中自認,予以準許。按照山東信產公司與山東電氣工程公司合同約定,應留有5%質保金,故,王浩本次訴訟應獲得金額為:367029.69元(458787.12元-5%比例管理費-10%比例現場協調費-5%質保金)。關于山東信產公司稱其與山東電氣工程公司間簽訂的合同工程價款包含除勞務以外的其他費用,但經審查,山東信產公司與山東電氣工程公司間簽訂是勞務分包合同,故,對其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山東電力公司辯稱,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本案中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待有證據后,其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義務方履行義務。山東信產公司和青島魯投公司稱案涉八處工程未完工,青島魯投公司另行組織人員進行后續施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但在兩次庭審中,雙方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爭議焦點3,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上,實際施工人應向合同相對方主張權利,山東信產公司有相應勞務施工資質,山東信產公司與山東電氣工程公司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王浩要求山東電氣工程公司承擔責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包方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根據本案查明事實,發包方山東電力公司給付山東電氣安裝公司價款已超過案涉施工款項總額,結合本案實際,其要求發包方山東電力公司承擔給付義務,不予支持。關于王浩主張利息,經查明,山東電氣工程公司未足額給付山東信產公司案涉工程價款,且王浩未提供證據證實山東信產公司存在故意拖延的情形,故對其該主張不予支持。關于發包人與轉包人、分包人之間的工程結算問題,相關權利人可根據法律規定向相關義務人主張。關于本案原告王浩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根據中間人丁秉文與周兵微信聊天記錄、王浩與周兵微信聊天記錄,王浩組織的施工成員及投保人員雖然部分系上海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人員,但系與王浩之間的發生的勞務法律關系,結合中間人丁秉文的情況說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王浩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據此判決:一、被告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王浩工程款367029.69元(含稅);二、駁回原告王浩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805.45元,原告王浩預繳8477元,由被告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承擔6805.4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剩余部分1671.55元,予以退還原告王浩。 二審期間,山東信產公司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上海電信工程有限公司經理丁秉文(微信頭像五角星、備注電話號碼189××××8863)與青島魯投高科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周兵經理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及內附文件、圖片下載打印件共計40頁。內容顯示:1、上海電信公司丁秉文自2018年5月29日開始,與魯投公司周兵建立微信聯系。2018年11月28日按照周兵要求提交涉案機井通項目施工所需資質證書等資料并提供了郵件收件地址。2、2018.11.29丁秉文微信中將上海電信公司的營業執照、建筑安全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承裝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發送給周兵。3、2019年2月11日11:47,周兵通知丁秉文將參加培訓考試的的人員名單、身份證號手機號等要求一點之前發送給他,并提供了參考模板。丁秉文將所有參加培訓考試的人員名單以《培訓表格》的形式發送給周兵。4、2019年2月12日,周兵將《培訓通知》發送丁秉文,丁秉文回復都安排好了。5、2019年2月14日-19日,周兵要求丁秉文提供資質材料、施工人員信息、項目人員信息等,丁秉文將51人的施工人員信息確定后發送周兵并告知"我們單位希望和你開個電話會議。6、2019年2月20日,丁秉文將王浩的微信及聯系電話推給周兵,告知"五十個人的團隊直接聯系王浩,備選的聯系人是我,考試、啟動、直接聯系對口即可,這樣專人對專門的事情,事情會比較順暢"周兵回復"馬上安排他們對接聯系"。7、2019年3月3日,丁秉文與周兵溝通,稱"下午收到這一批設計概算,王浩仔細看過了,明天他到你那里有些具體施工細節匯報,這個項目其實不是人工費60萬,基本也就十萬左右吧。對于純人工項目,我們團隊(包括上海電信、小唐、周總),必須有些事情加以關注......"。8、2019年3月6日,周兵微信將《機井通項目.ZIP》發送給丁秉文,內容歸為涉案機井通項目設計圖紙9張。9、2019年4月18日,周兵將魯投公司施工保證金賬戶發給丁秉文,要求其打款如該賬戶,丁秉文回復"收到",4月22日,丁秉文向周兵匯報涉案項目施工進度情況。說明丁秉文代表上海電信工程公司就涉案項目系與魯投公司發生的業務。以上說明丁秉文與周兵一直以上海電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洽談聯系承攬涉案項目,由公司統一出具資質、安排人員參加培訓、組織施工人員等。 證據二、萊西電力溝通群聊天記錄截屏及內附文件打印件共計8頁。(該群是丁秉文、王浩與魯投公司工作人員邵春輝、周兵等的日常交流溝通群)內容顯示:1、涉案項目于2019年3月19日開始現場施工。施工期間,王浩一直隨時向丁秉文匯報施工情況,以領導稱呼并以"我司正在實施的項目"匯報,說明丁秉文與王浩均以共同所在的上海電信工程公司名義對外施工。2、2019年4月13日,王浩向周兵匯報"電工人員證書及上崗培訓完成、集體保險下周一也將提供"以及8個機井通項目施工進展情況,并接受周兵對工作進展的要求和指導。3、2019年4月16日,王浩將《上海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及涉案項目投交團體意外保險電子版以PDF格式發送電力溝通群。說明王浩明知涉案項目由上海電信公司承攬施工,其只是公司派出施工人員,負責對接、聯系,上傳、下達。 證據三、機井通項目管理群微信聊天記錄截屏46頁。(該管理群群主為魯投公司法人代表邵春輝,成員為魯投公司管理人員周兵、程才、孫文正、李宜鴻等與上海電信工程公司管理人員王浩、張沖、宗兆全等)微信內容:1、魯投公司與上海電信公司管理人員自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29日一直就工程具體施工情況進行溝通,之后未再就工程施工進行聯系(王浩等上海電信人員于4月底已離開項目所在地)。自2019年8月25日開始,雙方就工程退料及結算資料等事宜進行溝通。2、2019年8月25日,周兵在該群與王浩對話時稱其給丁總抹了多少黑,并稱"推動回款我跟你們打不著交道,我應該跟丁總溝通才對....",王浩并未就此反駁。3、2019年9月8日,周兵@王浩"以后給丁總匯報實事求是的匯報。這么大年紀了,到時候被找臉上不好看。"王浩未反駁。上述說明魯投公司周兵一直跟王浩強調與自己與上海電信公司丁總打交道,與王浩無關系,王浩向丁總匯報工作,對丁總負責。 證據四、丁秉文與唐志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打印件2頁。證明丁秉文代表上海電信工程公司一直參與涉案項目,唐志成在山東信息公司支付魯投公司部分款項后,于2019年11月24日就魯投周總是否聯系丁秉文開票付款問題進行詢問,丁秉文未就應開票收款問題予以否認。 證據五、社保繳費匯總詳情(人社局系統調取)9頁。證明邵春輝、李宜鴻、孫文正、欒慶海等人2019年1月至11月的社保繳費情況,涉案項目施工時,該等均系青島魯投高科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 綜合證明王浩不是本案的適格的主體。 王浩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1,關于證據1,當時他們聯系并不是說要聯系機井通項目,是聯系山東高鐵的項目,但是丁秉文了解周兵名下的山東電力高科公司,發現該公司欠款兩千多萬,周兵負債累累,所以沒有跟周兵合作,并且這個時間節點也是干機井通之前的。2,關于證據2,該證據證證明了是王浩帶人進行施工,而提供意外傷害保險,與該機井通項目無關。3,關于證據3,該證據也是證實了王浩帶領宗兆全、張沖兩個班組對該機井通進行了施工。4,關于證據4、5,與本案無關。 青島魯投公司對上述證據無異議。 山東電氣工程公司、山東電力公司認為與其無關,不予質證。 青島魯投公司提交資質證書復印件一份,證明:涉案工程其一直是在上海電信工程公司合作,王浩是上海公司派駐的項目經理。 王浩對此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魯投公司系本案的案外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 山東信產公司:對證據無異議。 山東電氣工程公司、山東電力公司認為與其無關,不予質證。 各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未提出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事實正確。案經調解未果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932元,由上訴人王浩負擔3127元、上訴人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負擔680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侯娜 審判員盛新國 審判員高中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宋甜 書記員胡浩東
判決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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