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浩與被告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信產公司)、青島電氣工程安裝有限公司萊西分公司(山東電氣工程公司)、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萊西市供電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電力公司)、第三人青島魯投高科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魯投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過程中,案件疑難復雜,于2021年3月23日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各方當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浩、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285民初133號
判決日期:2021-08-19
法院:萊西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王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款數額為495281.55元,利息以495281.55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山東電力公司將萊西市農網改造工程發包給山東電氣工程公司,山東電氣工程公司又將該工程轉包給山東信產公司,山東信產公司又將其中八處分包給王浩,2019年6月底,王浩將承包工程全部施工完畢且投入使用,但被告拒絕給付工程款,訴訟過程中,王浩提交書面材料,主要內容如下:2019年3月份,山東信產公司工作人員唐志成通過案外人丁秉文聯系本案實際施工人王浩到萊西市實施完成了萊西市個機井通項目,且現在已經投入使用,但是該工程已完工近兩年,而工程款至今未拿到手。本案實際施工人為王浩,案外人丁秉文與周兵微信聯系記錄僅能表明,雙方在本案工程實施之前以中間人身份進行接洽,因此周兵才收取相應協調費,從山東信產公司工作人員唐志成與王浩的聊天記錄和通話記錄顯示,工程施工完畢之后,唐志成要求王浩與青島魯投公司簽訂合同,王浩從不知周兵與青島魯投公司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是王浩與山東信產公司發生法律關系,至于唐志成在施工(合同)完畢后稱山東信產公司都與青島魯投公司合作的,為山東信產公司與青島魯投公司內部約定,與王浩無關。對于青島魯投公司提交的補充提交材料,青島魯投公司的公章模糊不清,并且公章沒有編號,正常公章底部都是有編號的,請法庭查明公章的真實性。對于山東電力公司的“落實問題”,首先山東電氣工程公司是萊西市供電公司的“三產企業”,“三產企業”的作用主要有三個:責任外移、人員分流、利潤調整。所以說山東電力公司稱沒有關系是不對的;其次所謂的“存在問題”只是不存在的一些瑕疵性問題,山東電力公司在對自己未對工程進行驗收的說辭。庭審中,山東信產公司和青島魯投公司均稱其實際施工剩余工程,但是實際剩余情況一份證據都未提出,根據法律規定,法庭不應采信。而本案現有八處工程已經使用,在原告王浩與唐志成的微信聊天中唐志成均已默示的方式確認,只是要求原告王浩與案外人周兵聯系,綜上所述,王浩是本案實際施工人,案涉八處工程均由原告王浩實施完畢。況且該工程已經決算,并且出具決算報告,決算報告就在被告山東電力公司掌握,實際工程款計算應為八處機井通決算額乘以5%(信產管理費)得出數額再乘以90%(10%是周兵的現場協調費)。另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雖然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收時,該合同成立。合同能夠因履行而治愈的基礎在于,相對于要式目的而言,合同履行后當事人的信賴保護應居于優勢地位,更值得保護。被告山東電力公司已使用原告王浩施工完畢的工程,在原告王浩施工后,被告山東電力公司補辦招投標手續違反招投標法的規定,山東信產公司無具體施工隊伍,未參與施工,全程施工人均為原告王浩組建的施工隊伍。本次工程自施工以來,已經歷時兩年時間,工程在2019年6月完工,但實際施工人在市場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辛辛苦苦領著農民工干活,都是出賣勞力的血汗錢,但討薪之路無比艱難,案外人周兵利用其在國有企業的關系,唐志成強迫原告王浩與另一青島魯投公司簽訂合同,違反公平原則和自愿原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基礎上,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山東信產公司辯稱,萊西市人民法院案(2021)魯0285民初133號起訴狀及傳票已收悉,山東信產公司就原告王浩訴青島電氣工程安裝有限公司、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萊西市供電公司及山東信產公司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一、山東信產公司與青島魯投公司為業務承攬合同關系,青島魯投公司在完成承攬業務過程中與第三人產生的糾紛與山東信產公司無關,原告王浩無權要求山東信產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山東信產公司于2019年年初承接青島電氣工程安裝有限公司萊西分公司的勞務合作項目,經核實,在項目的實施工程過程中,山東信產公司從未與原告王浩簽署過任何合同,只與青島魯投高科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簽署過勞務合同,而且山東信產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和付款進度將費用按時付款至青島魯投高科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拖欠費用的情況。因此,無論是從事實還是法律上來講,原告王浩均無權要求山東信產公司承擔任何責任。二、山東信產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既不存在業務合同關系,也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原告王浩無權要求山東信產公司支付其訴訟請求事項中的各項費用。經過與青島魯投公司核實,原告王浩一方為上海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安排的為青島魯投公司進行施工的人員,且在2019年施工過程中未施工及整改完畢就離開了項目所在地,也未提交任何竣工資料、竣工圖紙等材料。青島魯投公司要求整改未果后,只得在2020年另行安排施工隊伍繼續施工、整改,截止目前,本案涉及的幾個項目尚未完全竣工及驗收,項目的具體結算金額無法確認。同時,山東信產公司與原告王浩之間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原告王浩無權要求山東信產公司支付其訴訟請求中的各項費用。綜上,原告王浩無權要求山東信產公司承擔其訴訟請求事項中的各項賠償責任。訴訟過程中,山東信產公司補充書面材料,主要內容如下:山東信產公司未與王浩簽訂合同,僅與青島魯投公司簽署過合同,合同中未曾約定過管理費。根據實際工程量,驗收合格后進行結算,案外人丁秉文與唐志成通話錄音中的管理費僅僅為通俗理解之詞。山東信產公司與青島魯投公司在2019年7月簽署案涉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合同金額為443173.11元,結算方式為收到主付款后同比例支付,最終結算金額以雙方簽字的結算審計進行結算,截止到2021年3月2日,因項目至今仍未通過整體驗收,山東信產公司僅僅收到業主方的項目預付款,金額合計156404.70元。同時,按照合同約定,給青島魯投公司已支付132951.94元。根據山東信產公司與青島魯投公司在2019年7月簽署案涉工程勞務分包合同,9個機井通為一個包段,根據建設方要求,需要整體施工完畢、整改無問題、竣工材料提交后統一出具驗收合格報告,經過與青島魯投公司核實,自2019年王浩隊伍離開現場后,青島魯投公司后期安排其他施工人員進行后續施工、收尾和整改工作,從起訴人提供的錄音證據第二段能夠明確聽到,王浩主動說他的工人已經在外地施工,拒絕回萊西進行整改,案涉工程仍有3個臺區存在桿子檔距嚴重不符,部分抵押線路未架設、轉接、安裝等問題,最終審計結算,需待所有項目收尾和整改后,統一進行驗收和審計,并根據審計金額進行結算。
山東電力公司辯稱,我公司將涉案工程發包給青島嘉永和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后承建該公司的單位為青島電氣工程安裝有限公司萊西分公司,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約定將工程款支付給承包方,原告將我公司列為被告,沒有事實法律依據。訴訟過程中,山東電力公司補充書面材料,主要內容如下:案涉工程存在4個項目施工單位未提報檢收計劃,工程至今未驗收。剩余4項已驗收,但已驗收和未驗收均存在不同程度問題。
山東電氣工程公司辯稱,我公司已將涉案工程勞務分包給信息產業有限公司,原告王浩將我公司列為被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上述工程并未驗收合格。
第三人青島魯投公司述稱,涉案工程沒有驗收合格。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涉案相關合同簽訂情況
1、2018年12月19日,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萊西市供電公司與青島嘉永和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輸變電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青島萊西河頭店鎮10KV東大寨村農灌臺區等機井通電新建工程等兩個工程,發包人: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萊西市供電公司,承包人:青島嘉永和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式為費率承包。
工程范圍:青島萊西河頭店鎮10KV東大寨村農灌臺區等5個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新建配變5臺,采用S13-100KVA;架設AC10KV-JKLGYJ-95?15m㎡型號10KV架空線路長度2.692km;新建10KV電纜線路0.32km,采用YJV-3×70m㎡電纜;架設AC1KV-JKYJ-70m㎡型號1KV架空線路長度0.48km;新建低壓電纜線路0.83km,其中采用YJLV-4×16m㎡電纜0.22km,采用YJLV-4×50m㎡電纜0.61km;新建JP低壓配電柜5套。
青島萊西河頭店鎮10KV藏格莊村農灌臺區等4個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新建配變4臺,其中S13-100KVA共計1臺;其中S13-200KVA共計3臺;架設AC10KV-JKLGYJ-95?15m㎡型號10KV架空線路長度3.363km;架設AC1KV-JKLGYJ-70型號1KV架空線路長度1.4km;新建低壓電纜線路1.148km;新建JP低壓配電柜4套。
關于工期,計劃開工時間:2019年2月20日,計劃竣工時間:2019年5月31日。工程價款:費率承包,簽約合同價格為692672.97元(工程實際結算金額=結算金額×0.9225)(含稅),增值稅稅率10%。
關于支付方式,分期支付:預付款支付簽約合同價的30%,進度款在完成工程量大于50%以上時支付簽約合同價60-80%,工程竣工合格、結算審核完成后90日內支付97%,剩余3%為工程質量保證金。
2019年6月10日,青島電氣工程安裝有限公司萊西分公司與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配網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承包人為青島電氣工程安裝有限公司萊西分公司,勞務分包人為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計劃開工時間2019年6月10日到2019年8月8日,勞務分包范圍為青島萊西河頭店鎮10KV東大寨村、10KV藏格莊村農灌臺區等9個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河頭店鎮10KV東大寨村農灌臺區等5個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新建配變5臺,采用S13-100KVA;架設AC10KV-JKLGYJ-95?15m㎡型號10KV架空線路長度2.692km;新建10KV電纜線路0.32km,采用YJV-3×70m㎡電纜;架設AC1KV-JKYJ-70m㎡型號1KV架空線路長度0.48km;新建低壓電纜線路0.83km,其中采用YJLV-4×16m㎡電纜0.22km,采用YJLV-4×50m㎡電纜0.61km;新建JP低壓配電柜5套。青島萊西河頭店鎮10KV藏格莊村農灌臺區等4個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新建配變4臺,其中S13-100KVA共計1臺;其中S13-200KVA共計3臺;架設AC10KV-JKLGYJ-95?15m㎡型號10KV架空線路長度3.363km;架設AC1KV-JKLGYJ-70型號1KV架空線路長度1.4km;新建低壓電纜線路1.148km;新建JP低壓配電柜4套,合同價款521349元(含稅)。合同價款支付:預付款支付簽約合同價的30%,進度款在工程竣工驗收送電前支付簽約合同價的60%,工程驗收送電合格審計后,按照審計額度支付95%,剩余5%為工程質量保證金,質保期為一年。稅率3%(增值稅專用發票),施工方式:清包工。
2019年5月22日,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與青島魯投高科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簽訂青島萊西市電業局電力業務合作框架協議,2019年7月15日,雙方簽訂勞務分包協議,工程含稅總價443173.11元,勞務分包范圍為青島萊西河頭店鎮10KV東大寨村、10KV藏格莊村農灌臺區等9個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
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未與王浩簽訂書面合同。
二、涉案工程的建設施工履行情況
唐志成系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結合唐志成與王浩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在案涉工程施工前,雙方磋商過程中,唐志成要求王浩組織人員到發包方處參加考試,王浩向唐志成詢問入網許可證培訓考試的地點等相關事宜,2019年2月,唐志成告知王浩考試地點在青島萊西電力公司,王浩向唐志成發送項目主要人員表山東,唐志成發送萊西14個臺區壓縮文件,唐志成向王浩索要施工人員電工證和身份信息。2019年3月,雙方協商現場勘探及合作事宜,王浩稱計劃安排兩個班組到現場勘探,唐志成稱已和設計部對接,可以同時兩個隊伍勘探現場。唐志成向王浩發送工程表,王浩稱有一個項目目前未協調妥當,詢問進展如何?唐志成稱一起協調并詢問了王浩正式施工開始時間,王浩詢問何人一起協調,唐志成回答“周總這邊”。
2019年4月13日,王浩與案外人周兵的為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主要內容如下:王浩稱扒頭張家村項目由于租賃設備70挖機在施工過程中不慎挖壞農民地下水管,經多次協商,目前需要賠付1000元,否則不準施工。周兵稱破壞水管給人家修復好。2019年4月14日,王浩稱這兩天會安排施工班組重新進場施工,周兵稱去了村里會配合。王浩又告知周兵,今天電力局長現場檢查工作臨時取消。王浩發送文件“上海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并注明保險。
2019年6月,案涉青島萊西市姜山鎮10KV東賢都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水集街道辦事處10KV茂芝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經濟開發區處10KV管道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經濟開發區處10KV院莊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河頭店鎮10KV東大寨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南墅鎮10KV扒頭張家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河頭店鎮10KV藏格莊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河頭店鎮10KV東趙家莊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由王浩施工完畢,剩余青島萊西市毛家埠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由被告山東電力公司供電所自行完成,山東信產公司未對上述八處工程進行施工。
2019年9月21日,王浩要求山東信產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稱“山東萊西8個機井通項目完工已近半年,貴司施工款至今分文未付…”唐志成回答,我這兩天問問周總,組織個微信溝通群。2019年10月9日,王浩稱“3月中旬進場,4月底施工完畢,貴公司分文未付…”唐志成回答:“周總那邊都得解決完”。
王浩向本院提交案外人丁秉文與唐志成、王浩與唐志成通話錄音,案外人丁秉文與唐志成通話錄音體現主要內容如下:1、王浩帶領的施工工人要求支付工資;2、唐志成收取相應管理費;3、案外人周兵負責施工現場協調和向義務人協調追款,并收取10%協調費;4、案外人丁秉文協調唐志成要求相關部門撥款后專款專用,但仍未得到工程款。
王浩與唐志成通話錄音主要內容如下:1、王浩向唐志成要案涉工程款,唐志成稱需要向青島魯投公司簽訂合同、開發票走流程,王浩稱青島魯投公司是哪家公司不清楚,我憑什么要和青島魯投公司有關系,唐志成稱你就等著拿錢行了,你不用知道,我們是和青島魯投公司合作;2、唐志成稱工程中由好幾根桿子沒給人家按上,你得弄利索了,王浩稱要我們重新安裝桿子與設計方案不符,我們是按照設計方案做的,并且施工隊已離開現場,現在在四川干活;3、王浩未收到施工費用。
訴訟過程中,王浩申請我院對案涉八個機井通已經實際使用情況調取相關證據,經本院依法調查及核實,案涉八處青島萊西市姜山鎮10KV東賢都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水集街道辦事處10KV茂芝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經濟開發區處10KV管道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經濟開發區處10KV院莊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河頭店鎮10KV東大寨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南墅鎮10KV扒頭張家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河頭店鎮10KV藏格莊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河頭店鎮10KV東趙家莊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已經投入使用。
訴訟過程中,山東電力公司關于通電使用情況出具書面材料,內容如下:案涉八個機井通工程一是為防止變壓器等設備被盜,已提前接火,二是機井通因本質解決農村灌溉需求,雖然存在問題但經供電公司修整,暫時進行送電滿足農村地區灌溉需求,解決農村灌溉難題。
三、涉案工程價款給付情況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萊西市供電公司分別于2019年5月24日、8月14日向青島電氣工程安裝有限公司萊西分公司給付施工價款合計554136.48元。青島電氣工程安裝有限公司萊西分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山東信產公司支付工程款156404.70元。山東信產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支付青島魯投公司132951.94元。
四、其他情況
訴訟過程中,山東電力公司明確表示案涉全部工程無各分項價款明細,不單獨計算分項工程價款。后王浩提交各分項工程決算資料,山東電力公司、山東電氣工程公司、山東信產公司、第三人青島魯投公司均不認可。
案外人丁秉文出具書面材料,主要內容如下:丁秉文,1980年4月22日出生,任職于上海電信工程有限公司,青島萊西市姜山鎮10KV東賢都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水集街道辦事處10KV茂芝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經濟開發區處10KV管道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經濟開發區處10KV院莊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河頭店鎮10KV東大寨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南墅鎮10KV扒頭張家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河頭店鎮10KV藏格莊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青島萊西市河頭店鎮10KV東趙家莊村農灌臺區機井通電新建工程由王浩個人組織人員施工,配合山東信產公司施工。
2021年1月19日庭前會議中、2021年3月2日開庭審理中,山東信產公司提交的補充意見中加蓋印章模糊且無印章編號,其提交的授權委托書中加蓋印章明確無“項目管理”標識,后經法庭依法調查,山東信產公司出具情況說明,主要內容如下:山東信產公司行政公章僅有一套,備案號碼為370××××2264,同時公司同一為各地經營單位配置了項目管理章,作為項目及日常經營管理使用,全稱為“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項目管理章”,在(2021)魯0285民初133號中,唐志成作為我公司工作人員,其提交的材料公司知曉并認可其效力,一切責任由公司承擔。
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本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依職權追加青島魯投公司為第三人。
訴訟過程中,經審理本案案情復雜,且各方均補充證據和提交說明,故本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
訴訟過程中,經本院依法調解,各方協商未果。
另查明,青島嘉永和電力工程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注銷,該公司被青島電氣工程安裝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王浩工程款367029.69元(含稅);
二、駁回原告王浩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05.45元,原告王浩預繳8477元,由被告山東省信息產業服務有限公司承擔6805.4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剩余部分1671.55元,予以退還原告王浩。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單松源
人民陪審員趙繼平
人民陪審員郝世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李曉萍
判決日期
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