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宏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徽投資公司)與被告天津燃源達管道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燃源達安裝公司)、津燃華潤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津燃華潤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宏徽投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磊與津燃華潤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巖到庭參加訴訟;燃源達安裝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宏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天津燃源達管道安裝有限公司、津燃華潤燃氣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0112民初5520號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宏徽投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燃源達安裝公司繼續履行兩份《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若燃源達安裝公司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請求判令解除兩份《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燃源達安裝公司和津燃華潤公司連帶返還已支付的工程款3838665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燃源達安裝公司和津燃華潤公司負擔。訴訟過程中,宏徽投資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解除兩份《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燃源達安裝公司返還已支付的工程款3838665元,由津燃華潤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燃源達安裝公司和津燃華潤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5月,因宏徽投資公司出讓地塊中存在津燃華潤公司所屬的DN300高壓燃氣管線,影響該地塊出讓,需要將津燃華潤公司所有及使用的燃氣管道拆除,津燃華潤公司表示因拆除影響園區內其他用戶使用,因此不能只拆燃氣管線,應當進行改造,指定有燃氣管道維修資質的燃源達安裝公司實施該工程。
2016年9月7日,宏徽投資公司與燃源達安裝公司簽訂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項目分別為津南小站盛塘路(一期)高壓燃氣管道切改工程(合同價款1982397元)和津南小站鎮盛塘路高壓(二期)及中壓燃氣管道切改工程(合同價款1856268元)。合同約定包工包料,工期為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11月1日,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后三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80%,工程竣工驗收前支付剩余款項。宏徽投資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支付全部工程款383665元,但燃源達安裝公司至今未完工,燃氣管道未進行連接,請法院判如所請。
燃源達安裝公司未作答辯。
津燃華潤公司辯稱,我公司與宏徽投資公司沒有合同關系,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證據一是燃源達安裝公司營業執照,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據三、證據四加蓋宏徽投資公司和燃源達安裝公司公章,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據五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支票存根、銀行付款憑證、農商銀行明細賬,已形成證據鏈,能夠證明宏徽投資公司向燃源達安裝公司支付工程款3838665元的事實;證據六系照片,不能證實與本案的關聯性;證據八加蓋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區國土資源分局與天津美好裝配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9月7日,宏徽投資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燃源達安裝公司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津南小站鎮盛塘路(一期)高壓燃氣管道切改工程,工程地點津南區盛塘路,工程內容施工圖所示管網;二、承包范圍,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2016年9月20日,竣工日期2016年10月20日;四、質量標準,國家合格標準;五、合同價款1982397元;六、組成合同的文件,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本合同專用條款、本合同通用條款、標準及規范和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圖紙、工程量報價單或預算書。專用條款約定:完工后10日內提供完整的工程量統計表;驗收合格后20日內提供一套竣工資料;合同生效三日內付合同款的80%,竣工驗收前一次性付清余下20%合同款。2016年9月7日,宏徽投資公司與燃源達安裝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津南小站鎮盛塘路高壓(二期)及中壓燃氣管道切改工程,工程地點津南區盛塘路,工程內容施工圖所示管網;二、承包范圍,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2016年10月1日,竣工日期2016年11月1日;四、質量標準,國家合格標準;五、合同價款1856268元;六、組成合同的文件,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本合同專用條款、本合同通用條款、標準及規范和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圖紙、工程量報價單或預算書。專用條款約定:完工后10日內提供完整的工程量統計表;驗收合格后20日內提供一套竣工資料;合同生效三日內付合同款的80%,竣工驗收前一次性付清余下20%合同款。后燃源達安裝公司進場施工。2016年10月17日,宏徽投資公司向燃源達安裝公司支付工程款3838665元,燃源達安裝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宏徽投資公司庭審中自述,燃源達安裝公司未按約定完工,工程至今未竣工,亦未驗收,燃源達安裝公司現已下落不明,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天津市宏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燃源達管道安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訂立的兩份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二、駁回原告天津市宏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7509元,公告費560元,由原告負擔37429
元,被告天津燃源達管道安裝有限公司負擔6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道申
審判員王麗清
人民陪審員張寶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徐夢穎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