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申請執行人新疆甘泉堡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袁克平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11675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執行。本案申請執行標的1596426.87元,已執行標的為0元,未執行標的為1596426.87元。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實施了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并進行財產報告
新疆甘泉堡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袁克平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新0104執154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1-09
法院: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2、本院分別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5月18日、2020年8月12日、2020年8月25日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有價證券財產線索發起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名下銀行有少量存款,無投資、車輛、證券登記等信息,本院已凍結被執行人名下賬戶。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查詢被執行人開戶信息;
3、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在烏魯木齊市有不動產登記記錄;
4、本院通過調查及走訪被執行人住所地,未發現其蹤跡;
5、本院于2020年6月2日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并發布;
6、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已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發布。
經上述執行措施,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向申請執行人出示調查材料后,申請執行人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吐爾遜
審判員馬衛國
審判員李國華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娜孜拉
判決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