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以沭檢刑訴[2018]4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光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璐、馬行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崔某2、崔某4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國莊、王云,被告人高光彬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佃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凌宗欣,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山東通亞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佃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劉某、崔某3、崔某4等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1329刑初437號
判決日期:2020-12-02
法院:臨沭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臨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9月26日17時25分許,被告人高光彬駕駛魯QF8770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金柳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朝陽大街向西右轉彎時,與順行的高某駕駛的無號牌輕便二輪摩托車相撞,致高某當場死亡,車輛部分受損。經認定,被告人高光彬負事故全部責任。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出示并宣讀了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書證,被告人高光彬的供述與辯解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光彬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崔某3、崔某4、崔某2、崔某1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人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賠償原告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其親屬高某死亡所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造成乘車人身體受傷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20萬元。
被告人高光彬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表示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辯稱:我公司同意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在本次事故中事故車輛存在超載現象,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應扣除10%的免賠率。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山東通亞建設有限公司辯稱:同意保險公司的意見,另外,車輛雖然超載,投保時保險公司沒有明確告知免責義務,免責10%沒有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
一、刑事部分
2018年9月26日17時25分許,被告人高光彬駕駛魯QF8770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金柳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朝陽大街向西右轉彎時,與順行的高某駕駛的無號牌輕便二輪摩托車相撞,致高某當場死亡,車輛部分受損,致使乘車人崔某1受傷。經認定,被告人高光彬在事故的發生中實施了行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車輛超載的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是此次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案發后,被告人高光彬電話報警,留在事故現場等待處理,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光彬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圖、尸檢報告書、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案件偵破情況說明、前科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涉案車輛及駕駛人信息、常住人口信息等書證證實,足以認定。
二、附帶民事部分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崔某3、崔某4、崔某2是被害人高某的直系親屬。本院確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被害人高某死亡造成的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735780元,喪葬費34652.5元、被扶養人劉某的生活費16480元、辦理喪事人員誤工費100.79元/天×3天×3人=907.11元、處理交通事故交通費酌定100元。小計787919.61元。因被害人崔某1受傷造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3900.8元,護理費10天×100.79元=1007.9元、營養費10天×30元=300元、交通費酌定150元。小計5358.7元。車輛損失費7600元、評估費300元、拖車費100元。小計8000元。上述費用共計人民幣801278.31元。所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范疇,不予支持。
案發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山東通亞建設有限公司已支付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20000元,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崔某1支付醫療費20000元,保險限額不足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山東通亞建設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高光彬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實際履行完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被告人高光彬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另查明,肇事車輛魯QF8770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登記所有人系山東通亞建設有限公司,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購買了強制保險和不計免賠商業保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人高光彬系山東通亞建設有限公司職工。
以上事實,有保險單、結婚證、戶口本、診斷證明、住院病歷、醫療費單據、交通費單據、交款單等證據證明。
臨沭縣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同意對被告人高光彬適用社區矯正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高光彬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崔某3、崔某4、崔某2因被害人高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11萬元;賠償崔某1應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醫療費3900.8元;賠償被害人高某財產損失費2000元。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崔某3、崔某4、崔某2因被害人高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500000元-(500000元×10%)元=45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合議庭
審判長王興成
人民陪審員莊麗
人民陪審員段圣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張春梅
判決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