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仁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豪公司)與被告唐茂盛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仁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勁松、被告唐茂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宏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仁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唐茂盛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522民初916號
判決日期:2020-08-14
法院: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仁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工程款80萬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案外人深圳市和春晨暉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春晨暉公司)于2015年4月投資開發霍邱縣馮井鎮八里村美好鄉村建設,并與仁豪公司簽訂合同,將建筑施工項目發包給仁豪公司承建。之后,案外人周培與唐茂盛以仁豪公司名義實際承建該工程,并將其中的部分內、外墻涂料項目分包給另一案外人馬國良,后經該三人結算,馬國良實際施工的工程款總額為1003746元,除去前期和春晨暉公司已給付84000元,馬國良尚有919746元未能實際得到。由此,馬國良在前期另案中將仁豪公司及和春晨暉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給付工程款919746元。案經一、二審訴訟,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春晨暉公司不承擔責任,而由仁豪公司向馬國良支付下欠工程款919746元。現該判決已生效,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仁豪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收到和春晨暉公司給付的工程款80萬元,于2015年7月22日將該款支付給周培指定的收款人唐茂盛,但唐茂盛私自截留未予給付馬國良。
唐茂盛辯稱,一、仁豪公司訴請唐茂盛返還工程款系訴訟主體錯誤。唐茂盛僅是項目部職員,其履行的是職務行為,領取79.2萬元系“仁豪公司霍邱縣馮井鎮八里村美好鄉村建設工程款”,該工程款也支付給各個施工班組。二、仁豪公司在訴狀中的陳述與事實不符。上述79.2萬元由唐茂盛從仁豪公司領取是事實,“馮井鎮八里村美好鄉村建設項目”的承建方也是唐茂盛,唐茂盛聽從項目部周培的安排從仁豪公司領款并發放給施工各班組,并沒有向仁豪公司所述的“私自截留未予給付馬國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霍邱縣馮井鎮八里村美好鄉村建設的投資方、承包方和實際施工方同仁豪公司訴稱相一致。2015年7月20日,唐茂盛經仁豪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開仁審批,從仁豪公司領款80萬元,扣除前期已領款8000元,實際轉款79.2萬元。唐茂盛遂以項目部名義將該款支付給施工各班組,未支付給馬國良。馬國良于2018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案經本院(2018)皖1522民初837號、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15民終2372號民事判決,安徽仁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馬國良勞務工程款919746元
判決結果
駁回安徽仁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800元,減半收取為5900元,由安徽仁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光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朱煜
判決日期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