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青海渠源節能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渠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西寧舒雅裝飾裝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舒雅公司)、青海恒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力公司)、青海省鹽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業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被告舒雅公司提出管轄異議,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青0102民初123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被告舒雅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被告舒雅公司提出上訴,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青01民轄終12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渠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啟蘭,被告舒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亞西,被告恒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力榮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鹽業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按期到庭應訴,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