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源宏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鄭良滿、蔡道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源宏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宏亮、孟江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良滿、蔡道明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源宏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鄭良滿、蔡道明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583民初1331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中源宏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向原告返還借款本金50萬元,支付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間的利息6000元;2、判令兩被告以5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的逾期還款利息;3、判令兩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鄭良滿、蔡道明系親戚關系,2018年8月2日,被告蔡道明因生意經營需要,經被告鄭良滿介紹向原告申請借款50萬元,當天下午兩被告一起到原告公司,由被告蔡道明向原告出具《借條》,約定被告蔡道明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一個月,借款利息6000元(月息按1.2%計息,借款期限超過一個月按3%計息),于2018年9月2日一次性還清本息。同時被告鄭良滿向原告出具《擔保書》,為被告蔡道明的債務進行擔保,原告于當天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50萬元轉給被告蔡道明。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蔡道明未按期還款,期間,被告鄭良滿主動與原告聯系,向原告表示該借款由其代蔡道明進行償還,并于2018年9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50萬元的《借支單》,同時承諾2018年10月25日還款。被告鄭良滿出具《借支單》后,原告將蔡道明所出具的《借條》以及鄭良滿出具的《擔保書》原件一并退還給了鄭良滿,但還款期限屆滿后,兩被告一直未予還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蔡道明的借款關系成立,被告鄭良滿在前述借款關系成立后向原告出具《借支單》,自愿代蔡道明償還本案債務,依法屬于債務加入,故兩被告應依法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鄭良滿、蔡道明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2日,被告蔡道明因需要資金向原告(原名稱為:湖北枝江宏宇建設有限公司)借款50萬元,被告蔡道明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期為一個月,借款利息為6000元(月息按1.2%計息,借款期限超過一個月按3%計息),于2018年9月2日當天一次性還清本息506000元。同日,被告鄭良滿向原告出具《擔保書》一份,載明:“蔡道明于2018年8月2日在貴司借款50萬元,按借條上注明的相關承諾及要求認真執行,若蔡道明無法履行,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經濟責任均由鄭良滿承擔”。當日下午,原告通過湖北枝江農村商業銀行賬戶向被告蔡道明的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轉款50萬元。2018年9月2日,借款到期,被告蔡道明未還款付息,被告鄭良滿聯系原告,表示自愿承擔該筆債務的償還義務,于2018年9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支單》一份,《借支單》載明借支50萬元,2018年10月25日還款等內容,未約定利息。被告鄭良滿出具《借支單》后,原告將2018年8月2日蔡道明出具的《借條》、鄭良滿出具的《擔保書》原件退還給被告鄭良滿,留存復印件。之后,借款再次到期,被告鄭良滿未按時還款,遂形成本訴。
同時查明,原告中源宏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名稱為湖北枝江宏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變更登記。
上述事實,有借支單、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借條復印件、擔保書復印件、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等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鄭良滿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中源宏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返還借款本息506000元,并自2018年9月3日起以500000元本金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中源宏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9860元,減半收取493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鄭良滿負擔(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柴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胡玉玲
書記員鄒綿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