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浙江一方建筑裝飾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方建筑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玉環市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玉環行政中心)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終1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浙江一方建筑裝飾實業有限公司、玉環市行政服務中心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民申3900號
判決日期:2020-04-01
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一方建筑公司申請再審稱,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鑒定單位審計出有爭議的聯系單部分造價增加了1142993元,該部分應認定為工程量的實際變更。原審不予認定,缺乏事實及理論依據,依法不能成立。首先,涉案工程增加的工程量高達1142993元,超出合同價的15%,申請人已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去完成施工,如簡單套用未得到被申請人認可就不予認定,對申請人實在顯失公平。其次,在雙方約定投標總報價一次性包死的情況下,如非被申請人要求或同意,申請人絕不可能在總價包干的情況下擅自更改施工內容增加如此大的工程量。被申請人抗辯系申請人擅自變更,明顯違背常理。最后,被申請人因為不守誠信推翻之前的承諾,得到一審法院的認可而獲利不予支付工程款,這與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相悖。綜上,涉案工程的總價款應為7383700元-106759元+1142993元=8419934元。2.開工時,被申請人并未提供完整的標高圖紙,所提供的平面圖紙存在互相交叉干擾的問題,必須調整才能正常施工,故按“投標總報價一次性包死……”不符合工程實際。原審法院未查明涉案工程的施工事實,就片面以合同約定包干為由不認可申請人的實際工程變更,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3.原審判決認定已付工程款金額為7046578元的事實有誤,其中620500元缺乏依據。首先,被申請人直接打到申請人賬戶中有60萬元是施工過程中地毯調整為瓷磚,致使費用增加60萬元。從已提供的賬戶流水來看,該款項已按照被申請人的要求支付給了第三人,60萬元應當依法扣除。并且,鑒定單位審計工程造價時,瓷磚增加的費用并未計入工程造價,該筆60萬元更不應當計入申請人已收工程款項。其次,空氣檢測費20500元應當由被申請人承擔。涉案工程于2011年1月26日通過竣工驗收,被申請人在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又強行要求進行空氣鑒定,屬于超出合同外增加的要求,并且最終的鑒定結果是符合要求的,該費用依法應當由被申請人自行承擔。綜上,申請人實際應收款為7046578元-600000元-20500元=6426078元。4.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結果錯誤。原審對增加的1142993元工程造價不予認定,本案事實發生嚴重偏差,致使適用法律不當,最終作出錯誤的判決。綜上,一方建筑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浙江一方建筑裝飾實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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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蘇虹
審判員孫奕
審判員陳艷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王妍
判決日期
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