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浙江一方建筑裝飾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浙江省三門縣永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9)浙1022執934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22民初593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浙江省三門縣永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自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浙江一方建筑裝飾實業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浙江省三門縣永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浙江一方建筑裝飾實業有限公司工程履約保證金人民幣120000元及利息損失,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1350元、申請執行費1700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未報告財產情況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對被執行人浙江省三門縣永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傳永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
浙江一方建筑裝飾實業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門縣永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浙1022執934號
判決日期:2019-09-30
法院:三門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不動產、車輛、股權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查明,被執行人浙江省三門縣永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余額為零元或極少數。本院查封了被執行人浙江省三門縣永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浙J9338V車輛并已拍賣處置,同時本院查封了被執行人浙江省三門縣永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三門縣海游街道廣場路2號101室、301室、401室【不動產權證號分別為:三房權證海游字第133002148號、浙(2016)三門縣不動產權第0002911號、浙(2016)三門縣不動產權第0002910號;土地證號:三國用(2014)第000171號】房產及坐落于三門縣海游街道廣場路2-13號【產權證號為:三房權證海游字第153013745號】等房產,并扣留了被執行人浙江省三門縣永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三門騰遠足浴店等可收取的房屋租賃費。本案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浙江省三門縣永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破產清算,本院已于2019年7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省三門縣永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裁定中止(2018)浙1022民初5934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案未全部執行到執行款,被執行人的財產現暫不能執行。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浙江一方建筑裝飾實業有限公司,其沒有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浙江省三門縣永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暫無可供執行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2019)浙1022執934號案件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員鄭東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書記員酈快
判決日期
201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