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孫小玲、唐書建與被執行人天津恒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蘇0925民初2922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應當履行1600950.00元及相關利息。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
孫小玲與唐書建、天津恒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925執632號
判決日期:2021-05-13
法院: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存款、房產、工商、車輛登記情況進行了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2020)蘇0925民初2922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熊進
審判員薛立海
審判員陳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馮蕾
判決日期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