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二彥與被告山東瑞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龍帥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蟀l(fā)現(xiàn)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9月16日裁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16日向原告送達補交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徐二彥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應當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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