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賴建平(下稱原告)與被告新余市袁盛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靜煒、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賴建平與新余市袁盛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贛0502民初973號
判決日期:2017-07-10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1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貨款178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計算,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拖欠貨款付清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貨款150000元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計算,其中第一筆50000元自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7月5日止,第二筆自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8月8日止,第三筆自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1月13日止,總利息為3216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因承包袁河一品工程需向原告購買水、電材料、并口頭約定了貨到付款。后原告自2012年起陸續按約向被告交付了工程所需的水、電材料,但被告并未按約向原告支付貨款。至2016年5月10日止,經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貨款328000元。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討,但至今尚欠原告貨款178000元。為此,原告訴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訴請。
被告辯稱,對貨款沒有異議,但約定了按開發商進度付款給原告,我們一直付款給了原告,不存在利息和違約金的問題。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欠條一份,被告沒有異議,本院對該欠條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上述證據、庭審筆錄,可以認定如下案件事實:
被告因承包袁河一品工程需向原告購買水、電材料,至2016年5月10日止,經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貨款328000元。至2017年1月13日,雙方再次進行了結算,扣除掉被告已支付了15萬元貨款,被告尚欠原告178000元貨款。被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原告訴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訴請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新余市袁盛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賴建平支付貨款178000元,并以178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向原告賴建平支付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賴建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的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26元,保全費1520元,合計5446元(原告賴建平已預交),由原告賴建平承擔97元,被告新余市袁盛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承擔534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雅萍
人民陪審員郭麗華
人民陪審員劉曉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陳園園
判決日期
2017-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