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原告南昌市贛江電纜廠與被告新余市袁盛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請財產(chǎn)保全,請求查封(凍結)被告新余市袁盛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銀行存款320000元或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許祖強自愿提供其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區(qū)洪城路555號東方巴黎1棟A906室私有住宅一套(洪房權證西字第××號、建筑面積41.06)進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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