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東明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家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佳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東明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石家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王東明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104民初2344號
判決日期:2021-02-07
法院: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石家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2020)冀0104執異11號裁定書;2、被告對(2015)西商初字第00100號案件中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退還原告履約保證金280萬元及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0‰上浮30%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3、被告對(2015)西商初字第00100號案件中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承擔的一審案件受理費14828元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作出(2015)西商初字第00100號民事判決: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履約保證金280萬元及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0‰上浮30%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4828元,由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該判決后,原告申請了強制執行。在執行期間,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通知原告便自行注銷,導致無法執行。原告依法申請追加被告王東明為被執行人,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20)冀0104執異11號裁定:駁回原告要求追加被告王東明為被執行人的請求。經原告調查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注銷登記手續,顯示2018年6月28日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中“債權債務”一欄中標明“無債權債務”,且有作為該公司100%持股股東的被告王東明簽字確認;同日出具的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決定第三條寫明“因公司不再經營,經股東決定公司解散。并已成立清算組依法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算,清算工作已經結束。全體股東對清算報告也已進行了確認,對公司剩余財產進行了分配,現公司所有債權、債務已經清理完畢,決定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被告王東明作為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在其明知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履行(2015)西商初字第00100號判決書時,仍同意注銷公司、出具虛假債權債務證明且作為清算組成員對該公司債權債務進行虛假清算,出具虛假的注銷清算報告,隱瞞未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的重大事實,導致該公司注銷。被告此行為已構成惡意注銷公司逃避債務,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注銷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應依法追加/變更被告王東明為(2015)西商初字第00100號的被執行人,故訴至法院。
被告王東明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決定、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清算報告、民事判決書。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決定、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清算報告系調取自石家莊市橋西區行政審批局,民事判決書系本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故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據此,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1、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日,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股東為王東明,100%持股。
2、2015年1月9日,原告在本院起訴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要求該公司退還保證金280萬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履約保證金的違約金100萬元。經審理,本院作出(2015)西民商初字第00100號民事判決: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280萬元及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0‰上浮30%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4828元,由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后原告申請強制執行,2019年4月4日,本院作出(2019)冀0104執恢904號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原告申請追加王東明為被執行人。本院經審查后作出(2020)冀0104執異11號執行裁定:駁回其申請。
3、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清算組清算后,于2018年6月28日注銷登記
判決結果
追加王東明為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2019)冀0104執恢904號執行案的被執行人,對石家莊恒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0100號
民事判決中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王東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狀及相關材料向本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遞交,或郵寄至本院訴訟服務中心(郵寄地址:石家莊市橋西區,郵編: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轉窗口)。上訴案件受理費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2020)冀0104執異11號執行裁定于本判決生效時自動失效
合議庭
審判長周濤濤
人民陪審員張玉萍
人民陪審員郭春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曲婷婷
判決日期
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