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張掖市山水文體旅游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張掖市海昇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甘肅三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450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張掖市山水文體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張掖市海昇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甘0702執2549號
判決日期:2021-06-23
法院: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張掖市山水文體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和被執行人張掖市海昇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甘肅三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自愿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協議內容如下:“本案執行標的2191274.67元,被執行人張掖市海昇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甘肅三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履行完畢,并利隨本清。若被執行人張掖市海昇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甘肅三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請人有權將未給付的案件款一次性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對本案的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1)甘0702執2549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王國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執行助理姚萬彪
書記員劉軒
判決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