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行(以下簡稱浦發銀行蘭州分行)與被告甘肅天禾農林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禾科技公司)、甘肅三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甘肅三峰公司)、張掖市三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掖三峰公司)、李儉、祁永紅、楊龍、陳小花、楊芳、張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行與甘肅天禾農林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甘肅三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甘01民初902號
判決日期:2021-06-21
法院: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浦發銀行蘭州分行訴稱,1、依法判令被告天禾科技公司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450萬元,支付截止2020年10月13日欠息1202296.22元,合計15702296.22元,2020年10月13日之后的利息、罰息、復利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至本息全額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天禾科技公司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甘肅三峰公司、張掖三峰公司、李儉、祁永紅、楊龍、陳小花、楊芳、張杰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原告為實現債權的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31日,原告浦發銀行蘭州分行與被告天禾科技公司簽訂《融資額度協議》[編號:lz2018(融資)字107號]:融資額度1450萬元,額度使用期限自2018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同日,被告甘肅三峰公司、張掖三峰、李儉、祁永紅、楊龍、陳小花、楊芳、張杰分別與原告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擔保主債權為債權人在自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23日止的期間內與債務人辦理各類融資業務所發生的債權,主債權擔保最高額為1450萬元;擔保范圍為主債權及由此產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罰息和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債權人實現擔保權利和債權所產生的費用等;保證期間為自每筆債權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至該債權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兩年止。李儉配偶祁永紅、楊龍配偶陳小花、楊芳配偶張杰簽署《關于同意執行共同財產的承諾函》,確認對《最高額保證合同》事宜已充分知悉并同意履行,同意在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處分共有財產。2018年5月31日,被告天禾科技公司作為借款人與原告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1450萬元;借期自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5月23日;利率按貸款實際發放日貸款人公布的12個月的浦發銀行貸款基礎利率+177BPS計算;結息方式為按月結息;對借款人到期應付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計收罰息日適用的貸款執行利率加收50%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逾期罰息,對借款人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罰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2018年6月27日,原告依約向被告天禾科技公司發放貸款1450萬元。2019年5月23日,原告與被告天禾科技公司、甘肅三峰公司、張掖三峰公司、李儉、祁永紅、楊龍、陳小花、楊芳、張杰共同簽訂《貸款展期協議書》約定:對《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展期,展期借款到期日為2020年4月17日,各擔保人繼續按原合同約定為天禾科技公司債務提供擔保。同年10月16日,原、被告將結息方式變更為利隨本清。綜上,原告已全面履行有關合同義務,但被告天禾科技公司并未如約履行相應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擔保人應承擔擔保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行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16014元,退回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閻文虎
審判員王向陽
審判員王娟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玄絲遙
書記員郭瑤
判決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