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甘霖訴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清江路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甘霖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文湘桂、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永君、龔光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彭甘霖與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502民初689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貨款1203609元;2.被告賠償原告逾期支付貨款損失130892.5元人民幣(暫計至2020年12月20日止),順延照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1.答辯人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一方面答辯人未與被答辯人簽訂過本案訴爭合同,對其訴訟陳述的事實一概不知,另一方面,案外人何愛國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答辯人也沒有委托其與被答辯人簽訂過任何合同,且何愛國的行為也不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征;2.被答辯人主張利息沒有法律依據;3.本案系涉嫌人為轉移債務的虛假訴訟。
查明的事實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13年12月4日,曹×民代表邵陽縣干線公路建設公司與被告湖北清江路橋公司簽訂了《合同協議書》,雙方約定:邵陽縣干線公路建設公司為實施S224邵陽市羅市橋至邵陽縣五豐鋪公路改建工程,已經接受被告湖北清江路橋公司對該項目A4標段施工的投標,合同總金額為24025853元。同月16日,被告湖北清江路橋公司與曹×民簽訂了《工程項目全額承包施工合同》,雙方約定:被告湖北清江路橋公司將湖南省S224線邵陽市羅市橋至邵陽縣五豐鋪公路改建工程A4標段全額承包給曹×民,承包價格為24025853.00元。
2015年12月26日,何愛國以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S224羅五公路第A4標項目部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水泥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原告向該項目部出售品種為P042.5的散裝南方水泥,具體價格以廠家調價通知為準;原則上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量月均交(提)貨,每天實際交(提)貨數量,買受人提前一天電話或微信方式通知出售人;付款方式為先付款,后發貨;約定管轄為雙清區人民法院。原告與何愛國均在該合同上簽字,并加蓋了“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S224羅五公路第A4標項目部”的印章。后原告陸續向該項目部出售水泥。2019年4月,原告與劉澤龍、王哈林等人對賬后簽寫了《S224線羅五公路A4合同段水泥結算單》,該結算單上主要載明“已付250000元,余欠1203609.00元,請財務扣除已付金額,2019.4.31”等內容,并加蓋了“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S224羅五公路第A4標項目部”的印章。
另查明,在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生效判決書[案號為(2019)湘0502民初515號]中認定了王哈林、劉澤龍為本項目接貨簽字人的事實。
判決理由和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彭甘霖貨款1203609元及逾期付款損失(以1203609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8%自2019年5月1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彭甘霖其他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8405元,由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尹靈豐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