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真宇在訴蔣家林、徐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請訴中財產保全,請求查封、凍結蔣家林、徐玲6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存款或者等價值其他財產。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鄂2823財保2號民事裁定書及(2020)鄂2823執保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扣留了蔣家林、徐玲在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江路橋公司)的工程款60萬元。清江路橋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2020)鄂2823執異67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了清江路橋公司的異議請求。清江路橋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鄂28執復22號執行裁定,裁定撤銷本院(2020)鄂2823執異67號執行裁定,發回本院重新作出裁定。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向真宇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鄂2823執異19號
判決日期:2021-05-19
法院: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清江路橋公司稱,巴東縣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有誤,雖然清江路橋公司與蔣家林有一定的業務往來,但蔣家林沒有履行全部合同義務,清江路橋公司對蔣家林不負有到期債權。蔣家林與向真宇民間借貸糾紛案與清江路橋公司無關。故請求撤銷(2020)鄂2823執保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對清江路橋公司不予執行。
向真宇稱,巴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2823財保2號民事裁定,裁定扣留蔣家林工程款60萬元,其目的在于要求清江路橋公司收到土默特右旗明沙淖鄉人民政府支付的工程款后需將屬于蔣家林的部分支付給向真宇,該行為并未實際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這與清江路橋公司所稱到期債權并無任何關系,而且蔣家林與清江路橋公司簽訂的履約責任書有明確規定,清江路橋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也應支付給蔣家林,法院采取扣留措施并未實際損害清江公司的利益,扣留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蔣家林稱,其于2016年5月1日借用清江路橋公司的資質承建了內蒙古包頭市明沙淖鄉“十個全覆蓋”工程15、17標段、5標段22包,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是土默特右旗明沙淖鄉人民政府,雙方簽訂了履約責任書。責任書中明確約定工程款由業主撥付給清江路橋公司以后,再由清江路橋公司撥付給蔣家林。15、17標段在2016年6月30日竣工,5標段22包在2016年8月2日竣工,總工程價款是13384343元。清江路橋公司實際支付工程款771萬元,余款600多萬元土默特右旗明沙淖鄉人民政府也沒有給清江路橋公司支付。巴東法院作出的(2020)鄂2823財保2號民事裁定扣留蔣家林的工程款60萬元,清江路橋公司賬上就有30萬元,所以該30萬元蔣家林也沒有領到。蔣家林在法院的未執行案件較多,同意法院扣留其工程款用于執行,法院在執行中也進行了調查,蔣家林所述屬實。
本院查明,向真宇與蔣家林系同事,蔣家林與徐玲系夫妻。蔣家林、徐玲因在內蒙古投資工程項目所需分別于2016年1月26日向向真宇借款15萬元、2016年2月17日借款15萬元、2016年2月22日借款20萬元,約定利率均為月利率25‰。因蔣家林、徐玲未按期歸還借款本息,向真宇于2019年7月24日訴至本院,要求蔣家林、徐玲共同償還下欠借款本息。2019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19)鄂2823民初2462號民事判決,判決蔣家林、徐玲償還向真宇借款本金50萬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直至借款還清時止。蔣家林、徐玲不服該判決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上訴中,向真宇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查封、凍結蔣家林、徐玲6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存款或者等價值其他財產。本院隨后根據向真宇的申請及提交的證據材料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鄂2823財保2號民事裁定,裁定扣留了蔣家林、徐玲在清江路橋公司的工程款60萬元,扣留期限為一年。同日,本院向清江路橋公司送達了該裁定書及(2020)鄂2823執保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協助執行事項為扣留蔣家林、徐玲在清江路橋公司的未結工程款60萬元,扣留期限自扣留之日起至1年時止。2020年10月12日,清江路橋公司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本院(2020)鄂2823執保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
另查明,蔣家林于2016年5月1日借用清江路橋公司資質承建了內蒙古包頭市明沙淖鄉“十個全覆蓋”工程15、17標段、5標段22包,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是土默特右旗明沙淖鄉人民政府,雙方簽訂了履約責任書。責任書中明確約定工程款由業主撥付給清江路橋公司以后,再由清江路橋公司撥付給蔣家林。15、17標段在2016年6月30日竣工,5標段22包在2016年8月2日竣工,總工程價款是13384343元。向真宇與蔣家林、徐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執行,目前,該案處于執行中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2020)鄂2823財保2號民事裁定;
二、撤銷本院(2020)鄂2823執保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羅揚軍
審判員胡亮芳
審判員李小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王琴
判決日期
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