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揚州市中潤模板廠與被執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5民終2039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執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給付申請執行人揚州市中潤模板廠租金134.498萬元(已扣減36萬元定金),并以134.498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被執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返還申請執行人揚州市中潤模板廠下列租賃物,如不能返還,則按合同約定價格予以賠償(附物資清單);被執行人承擔案件一、二審訴訟費36896.35元、執行費24447元。但被執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揚州市中潤模板廠與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鄂0502執1805號
判決日期:2021-02-07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2257236.56元,或查封、扣押并拍賣、變賣其相應價值的財產或扣留、提取其相應價值的收入;
二、自2015年8月1日起至租金實際給付之日止,由被執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以134.498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申請執行人揚州市中潤模板廠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三、被執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返還申請執行人揚州市中潤模板廠下列租賃物(附物資清單),如不能返還,則按合同約定價格予以賠償;
四、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由被執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以134.498萬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利率向申請執行人揚州市中潤模板廠支付延遲履行利息。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余曉
審判員馬曉曦
審判員付臘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皮李遠智
判決日期
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