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溪金匯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匯公司)與被告慈溪市大地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公司)、岑丹、岑錫范、孫建平、寧波漢橋博林兒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橋公司)、慈溪市逍林鎮萬立鞋廠(以下簡稱萬立廠)、岑立橋、慈溪市橋城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橋城公司)、岑錫強、徐勇聽、岑映飛、慈溪市南森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森公司)、岑望南、慈溪市勝山益佳軸承廠(以下簡稱益佳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訴訟過程中,本院根據原告申請依法作出(2015)甬慈商初字第983-1號民事裁定書,并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原告與被告橋城公司、岑錫強、徐勇聽、岑映飛達成和解成協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橋城公司、岑錫強、徐勇聽、岑映飛的起訴,并提出解除保全申請。本院依法作出(2015)甬慈商初字第983-2號民事裁定書,準許原告撤回對被告橋城公司、岑錫強、徐勇聽、岑映飛的起訴,并作出(2015)甬慈商初字第983-3號民事裁定書,解除了保全措施。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金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蔣天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大地公司、岑丹、岑錫范、孫建平、漢橋公司、萬立廠、岑立橋、南森公司、岑望南、益佳廠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