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與被告吉林隆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1、被告隆達公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某與吉林隆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281民初1565號
判決日期:2021-08-28
法院:蛟河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陳某與吉林隆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自2006年8月至2021年2月28日存在勞動關系。2.訴訟費由吉林隆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陳某自2006年8月起在吉林隆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處工作,從事養(yǎng)護302國道公路工作,陳某工作至今一直遵守單位各項規(guī)章制度,吉林隆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一直未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期間也未給陳某繳納社會保險,陳某一直兢兢業(yè)業(yè)工作15年,陳某每月工資僅1100元,遠遠低于吉林省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無保障,故陳某申請確認與吉林隆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請貴院依法裁判維護陳某合法權益。
吉林隆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辯稱,陳某與吉林隆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無勞動關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隆達公路公司于2004年2月11日成立。陳某自2006年8月起至2021年2月期間在隆達公路公司處工作,從事公路養(yǎng)護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除2014年3月25日隆達公路公司向陳某銀行匯款方式支付工資900元、2019年7月26日隆達公路公司向陳某銀行匯款方式支付工資4500元外,陳某稱其余工資均系現金支付
判決結果
原告陳某與被告吉林隆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自2006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吉林隆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寶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韓惠丹
判決日期
2021-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