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1與被告吉林隆達公路養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隆達公路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1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2、被告隆達公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1與吉林隆達公路養護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281民初1000號
判決日期:2021-07-23
法院:蛟河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張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張某1與隆達公路公司自2004年至今存在勞動關系;2.依法判令解除張某1與隆達公路公司之間勞動關系;3.要求隆達公路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63360元;4.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隆達公路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張某1自2004年起在隆達公路公司處工作,從事養護302國道公路工作,至今已經17年,隆達公路公司一直未與張某1簽訂勞動合同,期間也未給張某1繳納社會保險,起初張某1每月工資僅400元,現張某1每月工資僅1100元,遠遠低于吉林省最低工資標準,導致張某1生活無保障,無奈訴至貴院。
隆達公路公司辯稱:張某1與隆達公路公司無勞動合同關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張某1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隆達公路公司于2004年2月11日成立。張某1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期間在隆達公路公司處工作,從事公路養護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除2014年3月25日,隆達公路公司向張某1銀行匯款方式支付工資900元外,張某1稱其余工資均系現金支付,期間隆達公路公司未給張某1交納社會保險費
判決結果
一、原告張某1與被告吉林隆達公路養護有限責任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解除原告張某1與被告吉林隆達公路養護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三、被告吉林隆達公路養護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張某1經濟補償金15540元。
四、駁回原告張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吉林隆達公路養護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寶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馮媛媛
判決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