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與被告吉林隆達公路養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隆達公路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1、被告隆達公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宋某與吉林隆達公路養護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281民初999號
判決日期:2021-07-21
法院:蛟河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宋某與隆達公路公司自2001年至今存在勞動關系;2.依法判令解除宋某與隆達公路公司之間勞動關系;3.要求隆達公路公司立即給付宋某拖欠工資34800元(580元/月×12月×5年);4.要求隆達公路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33600元(1680元/月×20月);5.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隆達公路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宋某自2001年起在隆達公路公司處工作,從事養護302國道公路工作,至今已經20年,隆達公路公司一直未與宋某簽訂勞動合同,期間也未給宋某繳納社會保險,起初宋某每月工資僅400元,現宋某每月工資僅1100元,遠遠低于吉林省最低工資標準,導致宋某生活無保障,無奈訴至貴院。
隆達公路公司辯稱:宋某與隆達公路公司無勞動合同關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宋某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隆達公路公司于2004年2月11日成立。宋某自公司成立時起至2021年3月期間在隆達公路公司處工作,從事公路養護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除2014年3月25日,隆達公路公司向宋某銀行匯款方式支付工資900元外,宋某稱其余工資均系現金支付,期間隆達公路公司未給宋某交納社會保險費
判決結果
一、原告宋某與被告吉林隆達公路養護有限責任公司自2004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解除原告宋某與被告吉林隆達公路養護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三、被告吉林隆達公路養護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宋某經濟補償金25900元。
四、駁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吉林隆達公路養護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影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馮媛媛
判決日期
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