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1與被告吉林隆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隆達公路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1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2、被告隆達公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1與吉林隆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281民初997號
判決日期:2021-07-21
法院:蛟河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張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張某1與隆達公路公司自2010年至今存在勞動關系;2.依法判令解除張某1與隆達公路公司之間勞動關系;3.要求隆達公路公司立即給付張某1拖欠工資34800元(580元/月×12月×5年);4.要求隆達公路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18480元(1680元/月×11月);5.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隆達公路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張某1自2010年起在隆達公路公司處工作,從事養(yǎng)護302國道公路工作,至今已經11年,隆達公路公司一直未與張某1簽訂勞動合同,期間也未給張某1繳納社會保險,起初張某1每月工資僅700元,現張某1每月工資僅1100元,遠遠低于吉林省最低工資標準,導致張某1生活無保障,無奈訴至貴院。
隆達公路公司辯稱:張某1與隆達公路公司無勞動合同關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張某1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隆達公路公司于2004年2月11日成立。張某1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期間在隆達公路公司處工作,從事公路養(yǎng)護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除2014年3月25日,隆達公路公司向張某1銀行匯款方式支付工資900元外,張某1稱其余工資均系現金支付,期間隆達公路公司未給張某1交納社會保險費
判決結果
一、原告張某1與被告吉林隆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解除原告張某1與被告吉林隆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三、被告吉林隆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張某1經濟補償金10360元。
四、駁回原告張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吉林隆達公路養(yǎng)護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郜鑫杰
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兩年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馮媛媛
判決日期
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