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維國際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維設計公司)與被告四川浙粵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粵置業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8)川2002民初3899號民事判決,被告浙粵置業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2018年11月29日,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20民終1579號民事裁定書,認為:“二審中當事人提交了新證據,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判決,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遂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維設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利英、肖楊進及被告浙粵置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宗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維國際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與四川浙粵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川2002民初6091號
判決日期:2020-10-14
法院: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中維設計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設計費364381.7元;2.判令被告以364381.7元為基數,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設計費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事實及理由:2014年7月2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委托承擔資陽國際商貿城商業部分和搬遷房部分工程設計工作。合同約定:單價9元/㎡,二期景觀的面積為64860㎡,同時明確,為了配合被告的施工進度,雙方商定二期景觀方案暫按30%(即175122元)計取,在原告提交設計方案后三日內被告一次性支付第一次費用。2015年3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資陽國際商貿城景觀項目設計工作補充協議》,二期景觀設計面積為64860平方米(最終以實際面積結算,超出部分按原合同單價的100%執行),二期景觀施工圖設計費總額為64860平方米*9元/平方米*70%=408618元。補充協議的付款節點:提交設計成果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提交施工圖設計成果,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至設計費總額的100%。該項目實際面積為72382㎡,設計費總額為651438元。但被告只支付部分設計費,尚余364381.7元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絕支付。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設計費和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人民法院如上訴請。
被告浙粵置業公司辯稱:1.對于2014年7月21日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及簽訂的《設計工作補充協議》無異議,對于《設計工作補充協議》約定的付款節點沒有異議,但原告不配合被告提供圖紙且未通過相關部門的驗收,該行為構成違約,未達到約定的付款條件。2.原告單方面向被告致函,從函的內容可以看出原告未完成設計義務,并表示已無履約能力,請求將價款降低后再支付,且其自愿放棄相關合同權利。故應當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對雙方無爭議的證據:原告所舉的原告營業執照、被告工商信息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僅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對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設計工作補充協議》、《資陽國際商貿城二期景觀關于景觀施工圖設計的函》,住建局備忘錄、《質證、詢問筆錄》、《關于“資陽·國際商貿城”項目所涉及土建及水電等工程對接人的函》、郵件公證書、原告向被告開具的發票及發票記錄統計表、寄送發票公證書本院認為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夠證明本案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所舉二期景觀圖紙,雖然被告不認可其真實性,但被告未提出相反證據予以抗辯二期景觀的設計面積,且結合原告所舉的《關于“資陽·國際商貿城”項目所涉及土建及水電等工程對接人的函》、郵件公證書的內容等,能形成證據鏈,證明二期景觀的面積的事實,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對原告所舉《簽收單》,雖然卓碧洪不在被告的對接人名單中,但結合原告所舉的住建局備忘錄、《質證、詢問筆錄》,本院對該證據的三性予以采信。對被告所舉2018年3月21日的《函》,原告認為系被告當庭提交,已過舉證期限。本院認為由于該證據在原審中提交過,并非突擊產生的新證據,對本案的案件事實具有證明力,雖系被告當庭提交,但本院對其行為進行了訓誡,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7月2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工程名稱為資陽國際商貿城景觀設計項目,發包人為被告,設計人為原告。本合同設計項目的類別包括一期景觀和二期景觀(方案)。二期景觀面積64860㎡,方案4套,暫按單價30%計取(單價9元/㎡),合同金額為175122元。說明二期景觀暫按30%計取,后期無修改情況下可按本合同單價執行,如有修改,雙方另行商定修改費用。其中第五條規定設計人提交設計方案后三日內發包人一次性支付第一次費用。6.1.2條約定:“發包人變更委托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在方案完成后,施工圖階段提出設計修改(建筑、結構、給排水、電氣等專業修改調整),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需另行協商修改費用…”。其中7.2條約定“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2015年3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資陽國際商貿城景觀設計項目設計工作補充協議》,雙方就二期景觀施工圖設計工作量及費用達成如下協議:1.二期景觀施工圖在原合同面積范圍的設計費單價按原合同單價的70%執行,超出原合同設計面積部分的應按原合同單價執行。2.二期景觀設計面積約為64860平方米(最終以實際面積結算,超出部分應按原合同單價的100%執行),二期景觀施工圖設計費總額為64860平方米×9元/平方米×70%=408618元;付款節點如下:第一次付費10%在本補充協議簽訂后三日內,第二次付費80%在交施工圖后三日內,按實際面積結算支付至合同總費用的90%,第三次付費剩余設計費在提交設計成果后一次性付清。3.本協議所列設計費用需在乙方提供正式發票后一次性支付;4.本補充協議未表之權利義務按原合同執行。2014年1月22日,被告出具《關于“資陽.國際商貿城”項目所涉及土建及水電等工程對接人的函》,載明對接人員包括:項目工程總負責人:劉志剛158××××3328項目工程現場指揮:蔣其明136××××0802郵箱996×××@qq.com;…項目工程報建專員:陳小燕135××××6100。2015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資陽國際商貿城二期景觀關于景觀施工圖設計的函》,“致中維國際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我公司已收到你公司關于資陽國際商貿城二期景觀設計修改方案最新圖(即2015年3月18日打印的報規文本)。同意按此方案進行景觀設計,并出具施工圖設計。”蔣其明和劉志剛在該函下方簽名。2015年4月,原告出具資陽國際商貿城二期住宅景觀施工圖,景觀總面積為72382㎡。2018年3月21日,由跟隨蔣其明學習現場管理的被告工作人員卓碧洪簽收資陽國際商貿城(景觀二期)施工圖紙4套。2018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去函,該函“1.歐城國際(原資陽國際商貿城)項目、《資陽國際商貿城(景觀二期)項目》、《資陽城南體育主題休閑公園》項目由于業主對二期需要更改規劃,對此,我方愿意對原合同中上述項目部分終止,對前期已完成工程量以合同為依據商議后期結算金額。…”2018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項目工程現場指揮蔣其明的996×××@qq.com郵箱發送資陽國際商貿城二期景觀報規文本和二期景觀施工圖,并于2018年7月24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國力公證處用QQ賬號為83×××50號的郵箱向996×××@qq.com郵箱發送的內容進行了保全證據公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四川浙粵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維國際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設計費316750.4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未支付的設計費為基數從2018年7月1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設計費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中維國際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156元,由原告中維國際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負擔1105元,由被告四川浙粵置業有限公司負擔6051元。(案件受理費已由原告墊付,被告四川浙粵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維國際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費605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向杰
人民陪審員劉顯清
人民陪審員楊柳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宋梅
判決日期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