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上訴人哈藥集團人民同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民同泰公司)與原審被上訴人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七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黑民終221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黑民監2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審上訴人人民同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慶財、麻雪松,原審被上訴人七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博文、姚淑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哈藥集團人民同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黑民再538號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人民同泰公司稱,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李濱在中標案涉工程及施工過程中,犯串通投標罪及單位行賄罪,上述犯罪事實已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實際施工人李濱掛靠七建公司承建案涉工程,案涉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李濱串通投標。李濱在中標后與原哈藥集團三精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后變更為人民同泰公司)董事長姜林奎行賄,惡意串通將案涉工程價款由中標價格4800余萬元變更為1.7億元。李濱上述行為導致案涉施工合同無效,原審判決認定案涉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錯誤,應予糾正。
七建公司辯稱,人民同泰公司申請再審已超過訴訟時效,依法應駁回人民同泰公司再審請求。七建公司系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李濱系七建公司在職職工并非掛靠七建公司。李濱在刑事案件中的供述不能作為民事案件證據使用,李濱犯單位行賄罪與本案無關,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與評判標準不同。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人民同泰公司應按照協議約定給付工程款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2017)黑民終221號民事判決及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初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合議庭
審判長趙洪波
審判員張燕明
審判員馮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劉春芳
書記員王超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