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錦州鐵路工程建設總公司與被告周興、田桂英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錦州鐵路工程建設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寶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古大明、陶國春,被告田桂英及被告周興、田桂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錦州鐵路工程建設總公司與周興、田桂英排除妨害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遼1382民初2351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二被告立即停止阻止原告施工,排除妨害;2.由二被告賠償阻止原告施工所造成的經濟損失92800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在魏塔線K44+242m至K46+20m段進行小半徑改道工程施工,2018年5月18日早上6時,原告準備施工的時候,被告田桂英到現場阻止不讓施工,后經派出所工作人員說和,被告仍不讓施工。原告施工的地段,是在鐵路地界內,使用權歸原告,被告私自占用原告地界內的土地,阻止原告施工,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給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每天約23200元),無奈,請求法院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周興、田桂英辯稱:原告所說的鐵路的地,是被告在1995年所分的口糧田,面積是3畝,二十多年來一直由被告管理耕種,并且栽種了杏樹。這次鐵路占地沒有和被告協商,采取強硬態度占用,嚴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是違法行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建議法庭予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鐵路建設施工圖紙、照片、工程施工費用清單、村委會證明、證人證言,用以證明起訴訟請求;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現場照片和視聽資料用以證明被告要施工的地點是她家的口糧田,現在已經種上了杏樹。對于上述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結合本院確認的證據和當事人陳述,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是從事鐵路工程施工的集體所有制企業。2018年5月,原告承建沈陽鐵路局魏塔線鐵路K44+242m至K46+20m段進行小半徑改道工程施工工程,工程用地均屬于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土地,由于此段鐵路施工,對沿線兩側六十余戶耕地產生影響,有的是對路基兩側閑置的土地自行進行了耕種,有的是由所在的村委會按口糧田劃分給了村民,為此,所在的凌源市佛爺洞鄉金杖子村委會與原告協商,施工臨時用地11畝,按1000元/畝;永久使用土地按7000元/畝的標準,給予有關農戶相應的補償。該村的其他農戶對補償標準均無異議,只有二被告認為原告施工占用了自己的耕地,未按照征地標準給予補償,故在同月18日早原告的施工人員組織機械設備進入其中的K44+894.80m至K45+088.80m段施工時,受到被告田桂英到阻止,經當地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員調解未果,被告田桂英阻止原告施工至今。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排除妨害,并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
另查明,原告所施工的地段是在鐵路用地范圍內,使用權屬于鐵路部門的。1995年,在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二被告所在的村民組,將屬于鐵路范圍內的坡地作為承包地流轉給二被告家及其他村民
判決結果
一、被告周興、田桂英不得妨害原告錦州鐵路工程建設總公司魏塔線鐵路K44+242m至K46+20m段的施工;
二、駁回原告錦州鐵路工程建設總公司請求被告周興、田桂英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錦州鐵路工程建設總公司負擔1010元,由被告周興、田桂英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安昌樹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馬天禹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