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浙江嘉宇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浙江嘉順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128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浙江嘉宇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06月16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支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293萬元以及逾期利息(以150萬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1月24日起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及相應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負擔案件訴訟費15147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6月18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不動產、車輛、股權、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查明,被執行人名下雖有銀行賬戶,但賬戶余額數量極少,不具有執行價值,本院已對其賬戶依法采取凍結措施;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有一處位于嘉興市××鎮××路××號不動產(廠房土地),已抵押給案外人,現由本院另案處置中,本案已參與分配。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浙江嘉宇建設有限公司、浙江嘉順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402執204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2-22
法院: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鑒于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報告財產,2020年06月18日,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2020年11月3日,本院作出失信決定書,將被執行人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2020年12月3日,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通過移動微法院約談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聽取申請執行人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申請執行人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402執2042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程晶晶
執行員程計欽
執行員于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郁儉軍
判決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