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浙江嘉宇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嘉興中安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11民初611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浙江嘉宇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嘉興中安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16470000元、稅費1901585元、利息2000000元及相應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負擔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82075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向被執行人嘉興中安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嘉興中安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嘉興中安市場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浙江嘉宇建設有限公司、嘉興中安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411執154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嘉興中安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并到被執行人住所地對被執行人經營及財產情況進行實地調查。查明,被執行人系綜合體市場開發者名下房產均屬自持房產,且土地出讓金未足額交繳,尚不具備司法處置條件;此外,暫未發現有銀行存款、車輛和有價證券等可供執行的財產。截至2020年11月18日,本案執行標的未執行到位,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嘉興中安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嘉興中安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報告財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嘉興中安市場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對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浙江嘉宇建設有限公司。其沒有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嘉興中安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暫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411執1541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員顧金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胡奇軒
判決日期
2020-12-22